骨科醫院院長喫回扣272萬買別墅、犯重婚罪,官方通報

2月2日,據“國家醫保局”微信公衆號消息:2023年5月,陝西省安康市某骨科醫院院長兼骨科四病區負責人李某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被安康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平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重婚罪,向平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醫藥企業財物共計2720548元,具體事實如下。

1.收受醫療耗材供應商賈某2468958元。2014年7月,賈某承接了向骨科醫院供應醫療耗材的業務,爲增加耗材銷量,賈某找到時任骨科醫院骨四科主任李某,請託李某在耗材使用上爲其提供幫助,並承諾按照供貨總金額的35%按月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並決定在骨四科開展的手術中使用賈某供應的醫療耗材。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賈某向骨四科供應耗材總價705455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計2468958元,李某收受後主要用於了購買別墅、裝修別墅和家庭生活消費。

據賈某證詞:在與李某接觸過程中,李某提出要按照行規給他拿回扣(按每月供貨量的35%提成),且回扣款必須在次月的7日前以現金形式交付。賈某在向李某送回扣的時候,會提前統計好當月供應骨科耗材的清單,並計算好回扣款的金額。2017年2月,賈某供應耗材的公司因貼牌問題被安康市食藥監局處罰,隨後骨科醫院將該公司從供應商名單中清退。

2.收受醫療耗材供應商孫某231580元。2017年10月,孫某代表某醫療器械公司與骨科醫院簽訂醫療耗材供應協議後,找到時任骨科醫院副院長兼骨四科負責人李某。孫某請託李某在耗材使用上爲其提供幫助,並承諾按照供貨總金額的30%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孫某向骨四科供應耗材總價77221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計231580元,李某收受後用于歸還借款等個人開支。

據李某證詞:本來科室主任是沒有權力選擇哪家醫療器械公司作爲供應商的,但是當醫院已經確定供應商名單後,骨四科在開展手術時可以選擇使用某醫療器械公司供應的耗材,李某作爲科室主任有權決定。從2018年開始,李某開始有意增加某醫療器械公司器械耗材的使用量。

3.收受藥品供應商姜某20010元。2021年9月,某藥業公司安康地區銷售負責人姜某通過朋友樊某的關係找到李某,請託李某在推銷藥品方面提供幫助,並送給李某一張存有20010元的郵政儲蓄銀行卡。李某表示同意,並利用其擔任骨科醫院院長兼骨四科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向醫院推薦使用姜某代理的瘀血痹膠囊。李某收受該銀行卡後,一直存放於其個人錢包內。

據李某證詞:李某認爲瘀血痹膠囊的藥效還可以,於是填寫了申請採購單,並找了骨四科的馬某某、付某某兩名醫生聯名簽字。李某在隨後醫院召開的藥事管理會議上,推薦了瘀血痹膠囊並順利通過論證。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安康市某某醫院骨科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賈某、孫某、姜某財物共計2720548元,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繳納)。

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爲,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牀價值和產品的競爭力轉爲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根據本案事實,受賄人濫用作爲科室主任的決定權,在可選擇範圍內優先採購或使用給予回扣的骨科耗材及藥品,回扣比例高達35%,這也表明涉案的耗材價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虛高空間。特別是案件中還提及涉案產品是貼牌耗材,意味着在不當利益驅動下,選擇耗材的出發點已經發生偏離。虛高部分並沒有用於提升產品的療效質量,而是通過給予回扣牟取不正當競爭優勢,也印證了開展骨科耗材集採的必要性。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指導陝西省醫保局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督促失信企業及時採取措施糾正失信行爲,拒不糾正的按規定採取處置約束措施,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來源丨國家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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