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親友歡聚一堂,但推杯換盞的歡愉背後潛藏諸多法律風險。北京一中院法官梳理了酒局中與勸酒等相關的共飲擔責四大“雷區”,節前提示大家務必文明飲酒、理性聚會。
雷區一:
強行勸酒,熱情不能越法律
餘某與幾位好友一同聚餐飲酒。席間,在知曉餘某患“三高”等不能飲酒的情況下,江某多次舉杯與餘某交談,餘某做出擺手拒絕的姿勢。王某則兩次舉杯欲喂餘某飲酒,第一次餘某側身躲開,第二次酒被喂到嘴裏。被多次勸酒、灌酒後,餘某出現明顯醉意,當晚8時許回家,晚11時許被妻子發現沒有呼吸,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餘某家屬將同桌聚餐人員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爲,王某存在灌酒行爲,江某存在勸酒行爲,均應承擔比其他同桌飲酒人更重的賠償責任。其他同桌共飲者吳某、孫某看到餘某被灌酒、勸酒時未有效制止,未盡到勸誡和照顧義務,應按照各自過失程度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聚會召集者吳某某明知餘某患疾不宜飲酒,且未盡到相應的安全照顧義務,故對損害結果應承擔相應責任。
北京一中院刑一庭法官助理段皓、崔傲松提示,要根據自身身體狀況和酒量適度飲酒;同時,尊重他人的飲酒意願和身體狀況是底線。強行勸酒、灌酒、未盡安全照顧義務,均可能擔責。
雷區二:
照料缺失,放任不管也會擔責
陸某受邀與錢某聚餐,被勸酒後醉酒。錢某放任陸某獨自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陸某撞樹,搶救無效身亡。陸某家人起訴要求錢某支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法院判決認爲,陸某對自身的酒量、身體狀況等負有主要注意義務,應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錢某作爲飲酒組織者、同飲者,未能對陸某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在相應責任範圍內賠償陸某家人經濟損失。
法官助理段皓、崔傲松認爲,飲酒者因過量飲酒而神志不清、自我保護能力減弱時,共同飲酒人便負有法定的照顧、護送及救助義務。酒局散場不是義務的終點,務必確保每一位醉酒同伴安全到家或得到專業照料,切勿將醉酒者獨自留在公共場所而處於無人監管的險境。
雷區三:
縱容酒駕,害人亦是害自己
呂某駕駛小型轎車到老鄉李某住處,中午去飯店就餐,席間二人共飲一瓶白酒。餐後,呂某駕車送李某回住處,後駕車回家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呂某受傷。法院判決認爲,共同飲酒人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爲進行勸阻,是其法定義務。李某明知呂某酒駕而未勸阻,還搭乘其車回家,致呂某回家途中發生事故。法院酌情認定,呂某自身承擔90%的責任,李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要堅決勸阻酒後駕車行爲,不縱容、不搭乘酒駕車輛,必要時可代爲叫車、聯繫代駕或通知家屬來接。
雷區四:
惡意灌酒,借酒敲詐觸刑律
吳某、季某某爲牟取不法利益,與曹某共同商定,約熟人喫飯時“勸酒”,誘使被害人酒後駕駛機動車,再製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酒駕欲報警要挾,索要錢財。法院生效裁判認定被告人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其他犯罪分子亦被依法判決。
“在酒局中存在惡意灌酒並利用酒局實施犯罪的行爲,可能觸犯刑法。對於惡意勸酒、借酒滋事、趁‘醉’打劫等行爲,法律將嚴懲。”法官助理段皓、崔傲松同時提醒大家,對於異常酒局應推盡推,酒後也要規範自身言行,莫讓酒局成爲他人發泄私憤、實施報復、謀取利益的工具。
北京晚報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