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對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執行行拘:15週歲男子撬砸10餘輛豪華汽車玻璃,以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影響極爲惡劣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對未成年人違法處罰作出重要調整,改變了以往對14至16週歲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新法規定,對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執行拘留。

我市辦理首例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

未成年人執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2026年1月某日凌晨2時許,李明(化名,男,案發時15週歲)夥同張軍(化名,案發時17週歲,已刑事拘留)從外省竄至我市某區,撬砸10餘輛豪華汽車玻璃,以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竊得項鍊、現金等貴重財物,人民羣衆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影響極爲惡劣。

案發後,辦案單位快速勘查現場、固定證據,趕赴外省市對嫌疑人進行抓捕,法制部門全程遂行支撐,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等環節全流程把關,嫌疑人李明因未達追究刑事責任年齡,被予以治安處罰,其雖爲15週歲未成年人,但跨區域結夥、以破壞性手段撬砸多輛汽車實施盜竊,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符合“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情形,依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屬於可以執行行政拘留情形,辦案單位經充分研判,在嚴格履行告知等相關程序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對李明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並投送執行。這是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以來,我市首例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執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年齡不再是“免罰金牌”,未成年人也應當爲其違法行爲承擔責任。“愛之不以道,適所以害之也”,對違法未成年人的“懲”“救”不及時,很容易導致他們走向更嚴重刑事犯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精準懲戒+剛性矯治+嚴打侵害”的組合拳,針對這一現象精準施策。而這一調整,極大壓縮了過往對一些違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範圍。

“他還是個孩子”再也不是擋箭牌了,別再縱容孩子“年少輕狂”!敬畏法律、嚴守規矩,纔是對他們最好的保護!

素材來源:天津市公安局法制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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