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員工
發現客戶遺落油箱蓋後
駕駛摩托車追送
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
是否應認定爲工傷?
近日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該起行政訴訟案
加油員騎車追客戶
送還油箱蓋時摔傷身亡
吳某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員。上班期間,吳某爲粟某駕駛的大貨車加註燃油完畢後,大貨車駛離加油站。
隨後,吳某發現該車油箱蓋遺落在加油站,在示意大貨車停車未果後撿起油箱蓋,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加油站出發,追趕該貨車。當行駛至距某加油站3.3公里處時,吳某不慎摔倒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吳某家屬向某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吳某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該案歷經兩審,後由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作出的撤銷前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某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爲的判決。
之後某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某加油站不服並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某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某加油站認爲,員工上班期間不得私自離站,加油站無物品送達義務,吳某職責僅限於加油收款,不能認定爲工傷。
法院:
追送行爲屬於工作內容的持續
和工作場所的延伸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本案事故發生後,公安交管部門進行了調查覈實,證人證言與加油站監控視頻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即可以證實吳某當時駕駛摩托車離開加油站的目的係爲客戶送還遺落的油箱蓋。
吳某作爲加油員,開啓、關閉油箱蓋是其完成加油工作的必要職責環節,其發現客戶油箱蓋遺落後,駕駛摩托車追送的行爲,是對本職工作負責的應急補救措施,應視爲是工作內容的持續和工作場所的延伸。
法院審理後認爲,吳某駕駛摩托車送還油箱蓋的行爲,屬於工作內容的持續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應認定爲工傷。某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判決駁回某加油站的訴訟請求。
某加油站不服,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