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傷者倒地昏迷,同行者未伸援手,反而將傷者脖頸與手腕上的金鍊“順走”,妄圖“撿便宜”,這種行爲絕非簡單的不當得利,而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爲。近日,福州鼓樓法院審結一起在車禍現場盜竊他人財物的案件,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25年8月4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州市鼓樓區北二環中路思兒亭高架橋東往西上橋處,與被害人趙某某同行橫穿馬路,趙某某被小轎車撞擊,重度昏迷並出血倒地。被告人李某某趁小轎車司機謝某某打電話報警和擺放警示標誌時,取走被害人趙某某脖頸處黃金項鍊(經鑑定,貴金屬含量Au99.9%,重量10.195g)和左手手腕處黃金手鍊(經鑑定,貴金屬含量Au99.9%,重量12.616g)藏於隨身攜帶的袋子中。
事故發生後,趙某某家屬表示,若無法找回黃金項鍊將報警處理。2025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謊稱其回到事故現場時拾得黃金項鍊,並將項鍊交還給趙某某家屬。2025年8月10日,趙某某家屬發現趙某某的黃金手鍊亦下落不明。面對趙某某家屬的詢問,李某某先是回應並未看見,後於2025年8月11日謊稱其在家中清理麻將機時尋得該黃金手鍊,並將手鍊送還給趙某某家屬。
經鑑定,被盜的黃金項鍊、黃金手鍊共價值人民幣18363元。
被告人李某某於2025年8月11日被抓獲。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趙某某家屬的諒解。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8363元,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已退還全部贓物並取得被害方的諒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事故、災害等意外現場的財物並非“無主之物”,任何試圖利用意外場景非法取財的行爲,終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切莫因一時的僥倖和貪念,觸犯法律紅線。
來源 海峽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