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聚餐後開啓輔助駕駛,從主駕爬到副駕酣睡,車子直接停在高架路口!法院:危險駕駛罪

春節就要到了,正是親友團圓、相聚宴飲的時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爲社會的共識,但隨着輔助駕駛系統日益普及,“過年放心喝,車有自動駕駛”“開啓智駕,閉眼到家”等說法在網絡和車主間流傳。酒後啓動輔助駕駛功能,是否真的就能高枕無憂、免受法律制裁?

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認定,醉酒後在副駕駛位使用輔助駕駛系統“無人駕駛”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爲智能駕駛釐清責任邊界。

2025年9月13日凌晨,王某某在與朋友聚餐飲用白酒、啤酒後,先是駕車返回小區,之後再次駕車駛入公共道路。車輛行駛中,他開啓輔助駕駛系統,並使用模擬手握方向盤狀態的配件,隨後從主駕駛位直接爬到副駕駛位,很快進入酣睡狀態。最終,車輛因系統自動降速而停在高架路口。

經羣衆報警,王某某被民警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114.5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臨平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的《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目前車輛駕駛自動化共分爲0級至5級六個等級,0-2級爲輔助駕駛,系統協助駕駛人完成部分駕駛任務,駕駛主體始終是駕駛人。被告人王某某開啓輔助駕駛系統,並利用事前安裝的配件規避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的監測,本人亦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

在此階段,因車輛安裝的是不能脫離駕駛人監管的2級輔助駕駛系統,王某某仍然是負責執行駕駛任務的駕駛人,其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雙手脫離方向盤的行爲,在性質上屬於不當駕駛,不能以此否認其駕駛人身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雖然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內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具有《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故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爲不應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及歸案後認罪悔罪表現等,2025年9月19日,臨平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目前我國市場上銷售的汽車所搭載的“智駕系統”絕大部分不具備“自動駕駛”功能,僅能提供輔助駕駛功能。駕駛人在開啓“智駕系統”後仍需要保持對車輛的控制,觀察車輛行駛動態,確保行車安全,“智駕系統”不能替代駕駛人執行駕駛任務,駕駛人仍是第一責任人,更不要在飲酒後試圖通過汽車輔助駕駛系統實現“代駕”的目的。一旦出事,駕駛人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責等法律風險。

來源:杭州中院、臨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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