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爲10萬元,讓丈夫假離婚後跟同事妹妹結婚,還把夫妻共同房產過戶給自己,半年後傻眼……

據CCTV今日說法近日報道,安徽一對夫妻在2024年爲獲取10萬元拆遷“好處費”,共謀“假離婚”,結果到了兩人真要離婚的時候,該如何“分房”卻成了問題。

2019年9月,汪女士與錢先生結婚。2021年1月,錢先生將其婚前個人購買的一套A房屋,登記爲夫妻兩人共有,各佔50%份額。

2024年5月,汪女士聽其同事邵某說,只要找個單身男子與邵某的妹妹結婚,就能多分拆遷補償,事成後可給10萬元酬謝。爲了掙這10萬元,汪女士便和錢先生商量他們先假離婚,然後錢先生和對方結婚,拿到酬謝款後他們再復婚。

爲了“保險起見”,汪女士讓錢先生把A房屋過戶到她個人名下,錢先生照做,然後兩人向民政局遞交了離婚申請書。後邵某告知汪女士此事作罷,夫妻倆遂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亦未將A房屋的產權狀況恢復如初。

2025年3月,汪女士向安徽省無爲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分割錢先生名下的另一套B房屋。錢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也同意和汪女士平分B房,但其主張A房屋亦應分割。錢先生認爲A房屋系自己婚前購買並支付大部分購房款,故自己應分得85%的份額。汪女士則認爲,錢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將其原先所佔A房屋50%的份額贈與自己,且已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該房屋現屬自己個人財產,故不同意分割。

法院審理後認爲,A房屋雖是錢先生婚前所買,但2021年變更爲夫妻共有,是其自願行爲,合法有效。至於2024年5月第二次過戶至汪女士一方名下,是爲了獲取不正當利益,並非錢先生的真實意願,因此該過戶行爲無效,汪女士不能憑此主張房屋歸其個人。即便有效,也不能僅以協議和產權變更登記爲憑,認定爲其個人財產。

在綜合考慮雙方婚姻狀況、房產來源等事實基礎上,法院最終判決准予二人離婚,並就房產分割作出如下處理:登記於錢先生名下的B房屋,在扣除剩餘貸款後由雙方平均分割。該房屋被判歸錢先生所有,錢先生應向汪女士支付相應分割補償款。A房屋則歸汪女士所有,汪女士應向錢先生支付該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款。上述兩款項折抵後,最終判令汪女士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錢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補償款共計40936.32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夫妻將共有房產變更給一方

並不代表完全歸其個人所有

法官提醒,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共有房產變更登記至另一方名下,並不代表該房產就完全歸其個人所有。離婚時,法院會根據過戶原因、雙方真實意願、婚姻情況、有無過錯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判定房屋歸屬和補償問題。爲獲取不正當利益而辦理的“假離婚”風險大,不僅可能人財兩空,還違背公序良俗,切勿嘗試。

來源: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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