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的“見證人”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母親住院,父親爲拖欠的醫療費立下欠條,兩個兒子亦在欠條“見證人”欄上簽名,由誰來承擔還款責任?近日,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明確“在文書上簽名”這一常見行爲中,“債務人”與“見證人”兩種身份所承載截然不同的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阿海(化名)將患病住院的配偶阿芳(化名)送至一家康復護理院接受治療。至2025年2月阿芳出院時,累計還有5萬餘元醫療費未能結清。辦理出院手續當日,阿海向康復護理院出具了一份欠條,載明欠款金額爲5萬餘元,並承諾於2025年5月15日前還清。阿海的兩名成年的兒子阿池(化名)與阿宴(化名),也在這份欠條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

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阿海未能如約付款。康復護理院多次催討無果,遂將阿海及阿池、阿宴一併訴至欽北區法院,要求3人共同支付拖欠的醫療費5萬餘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阿海父子經法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欽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欠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阿海作爲出具人,理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法院支持護理院要求阿海支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

案件的關鍵在於阿池、阿宴的責任認定。經審查欠條的形式與內容,阿池和阿宴的簽名並非在“欠款人”或“共同債務人”處,而是位於“見證人”欄目下。在法律上,見證人的核心功能在於證明法律行爲的真實發生及其過程,其簽名行爲本身並不表示其自願加入該債務,成爲共同還款人。康復護理院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阿池和阿宴曾作出願意共同承擔該筆債務的意思表示。

阿池和阿宴以見證人身份簽字,僅產生證明效力,不產生債務承擔效力。康復護理院要求阿池和阿宴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欽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阿海一人承擔全部還款責任,駁回康復護理院對阿池和阿宴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取決於當事人清晰、真實的意思表示。債務人的簽字,是對債務的確認與履行承諾;見證人的簽字,則僅是對行爲發生的證明。二者法律性質截然不同。

該案中,法院嚴格依據當事人在文書上的簽字位置所客觀反映出的意思表示,來判定其法律身份與責任。阿池和阿宴在“見證人”處簽名,其法律身份就是見證人,而非共同債務人。不能因爲存在親屬關係,或者當時在場,就主觀推定或強行要求其承擔本不應由其承擔的債務。

日常生活中,爲親友的借貸、交易簽名作證的情形十分常見。但切記落筆千斤重,身份定責任。法律尊重並保護每個人清晰表達的自由意志,也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法律行爲負責。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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