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7年多後,曾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女子姜某被人社部門撤銷退休審批。隨後,她申請行政複議,當地政府維持了人社部門的決定。
3月17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對姜某訴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社局、崇川區政府撤銷決定及行政複議一案,南通中院本月初作出二審宣判。在一審駁回姜某訴訟請求後,二審判決駁回姜某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爲,姜某曾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依據有關規定,其刑期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爲視同繳費年限,即不屬於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時可計算的連續工齡;其服刑期間不應繳納養老保險,不計算繳費年限。
案情:
女子曾犯受賄罪獲刑
退休7年後被撤銷退休審批
一審法院查明,1982年12月至1986年8月,姜某在南通市某廠工作。1986年9月至2010年4月,她在南通市某醫院工作(事業單位性質)。其中,1993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間,她繳納社會保險。因犯受賄罪,她被南通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
2010年5月至6月,以姜某名義在南通市某資源服務中心掛靠參保。2010年7月至2017年7月,先後由南通兩家公司爲姜某繳納社保。2017年7月5日,姜某被法院裁定假釋1年1個月10日,假釋期間被實行社區矯正。2018年8月15日,矯正期滿,姜某被解除社區矯正。
2017年7月,崇川區人社局收到南通某公司關於姜某的退休申請,經審覈後爲姜某辦理了退休手續,覈定參加工作時間爲1982年12月,養老保險繳費年限34年8個月。
2024年9月4日,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下發通知,對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進行覈查並要求整改,姜某在覈查名單中。2024年11月1日,崇川區人社局經覈查後向姜某發出告知書,告知根據查明的事實,姜某不符合退休條件,擬撤銷其退休審批,已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及刑期繳費由南通市社保中心依法處理。2024年11月3日,姜某向崇川區人社局提交了陳述。
2024年11月13日,南通市崇川區人社局作出決定,主要內容爲:姜某在南通市某廠和南通市某醫院工作期間不能計算爲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服刑期間的繳費不計算繳費年限。綜上,姜某不符合退休條件,依法撤銷姜某的退休審批,已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及刑期繳費由南通市社保中心依法處理。
2025年1月,姜某向崇川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因姜某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提出對江蘇省人社廳《關於刑滿釋放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的附帶審查申請,崇川區政府向江蘇省人社廳發出《規範性文件轉送函》。2025年2月11日,江蘇省人社廳作出說明,認爲該文件符合國家和江蘇省有關工齡認定及視同繳費年限確認的規定。2025年4月2日,崇川區政府向姜某、崇川區人社局發出通知書,並於4月11日組織雙方聽證。2025年4月24日,崇川區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崇川區人社局作出的決定。
法院:
刑期前工作年限不屬連續工齡
服刑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一審法院認爲,姜某於1982年12月至2010年4月在南通市某廠和南通市某醫院工作,雖然姜某在1993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間有過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但從姜某的保險手冊上可以看出姜某在此期間人員身份爲事業單位人員。依照相關政策,姜某在此期間的工作年限,如無其他特殊情況,應當視同繳費年限,但不屬於實際繳費年限。其次,姜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於2018年8月15日假釋矯正期滿,因此上述工作期間依政策不能作爲視同繳費年限,而僅作爲一般工齡,即不屬於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時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2010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間,姜某仍在服刑期間,依政策和客觀實際,其不應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因此,姜某不符合辦理退休審批、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法定條件。
崇川區人社局於2017年7月依申請爲姜某辦理退休手續,但當時檔案資料中並未體現姜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證明材料。而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下發的核查整改通知和疑似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名單,崇川區人社局有義務根據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開展具體覈查工作,對經覈查發現辦理退休審批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負有主動糾正的義務。在此前提下,崇川區人社局對姜某作出被訴撤銷退休審批決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據此,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姜某的訴訟請求。姜某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相同。法院認爲,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姜某如不涉及刑事犯罪,她在南通市某廠工作期間應認定爲視同繳費年限,也不影響她在南通市某醫院工作期間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原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規定,以及江蘇省人社廳所作《關於刑滿釋放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是對特殊對象的例外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上述規定明確刑罰執行前的工作年限屬於一般工齡,不能作爲視同繳費年限,刑滿釋放人員參加工作時間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姜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因此姜某在刑期之前的工作期間不能作爲視同繳費年限,而僅作爲一般工齡,即不屬於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時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服刑期間因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不屬於用人單位,不應繳納養老保險費,故不計算繳費年限。
此外,退休審批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爲,申請人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辦理姜某的退休相關材料存在虛假,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而取得的審批或許可,不構成信賴利益保護。而經法院審查,崇川區人社局在撤銷退休審批前,向姜某作出了告知,聽取姜某的陳述申辯,程序合法正當;崇川區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複議程序合法。綜上,姜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今年3月2日,南通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浙江法治報、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