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員騎車追大貨車送還油箱蓋時摔傷身亡,算不算工傷?法院判了!

客戶來去匆忙

加油遺落配件

奮力騎車一路追趕

沒想到

不幸發生了......

加油員送油箱蓋途中受傷身亡

工傷認定波折不斷

吳某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員。上班期間,吳某爲粟某駕駛的大貨車加註燃油完畢後,大貨車駛離加油站。隨後,吳某發現該車油箱蓋遺落在加油站,在示意大貨車停車未果後撿起油箱蓋,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加油站出發,追趕該貨車。當行駛至距某加油站3.3公里處時,吳某不慎摔倒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吳某家屬向某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吳某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該案歷經兩審,後由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作出的撤銷前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某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爲的判決。

之後,某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某加油站不服並訴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某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某加油站認爲,員工上班期間不得私自離站,加油站無物品送達義務,吳某職責僅限於加油收款,不能認定爲工傷。

法院:應認定爲工傷

判決駁回加油站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本案事故發生後,公安交管部門進行了調查覈實,證人證言與加油站公共視頻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即可以證實吳某當時駕駛摩托車離開加油站的目的係爲客戶送還遺落的油箱蓋。

吳某作爲加油員,開啓、關閉油箱蓋是其完成加油工作的必要職責環節,其發現客戶油箱蓋遺落後,駕駛摩托車追送的行爲,是對本職工作負責的應急補救措施,屬於工作內容的持續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應認定爲工傷。某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判決駁回某加油站的訴訟請求。某加油站不服,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湘潭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職工受傷與工作有直接關聯

內部紀律不能阻斷工傷認定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吳某駕駛摩托車送還油箱蓋的行爲是否屬於“因工作原因”,以及用人單位內部紀律規定能否阻卻工傷認定。

關於應急補救行爲的工作屬性認定,加油站主張“無物品送達義務、吳某職責僅限加油收款”,混淆了“核心工作職責”與“履職應急補救行爲”的界限。一方面,吳某作爲加油員,開啓、關閉油箱蓋是完成加油操作的必要環節,確保加油操作完整、避免客戶財物遺落,是履職盡責的合理延伸。油箱蓋因吳某的加油操作遺落站內,吳某發現後採取追送措施,本質上是對前期加油工作的完善,並非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行爲。另一方面,不能僅以用人單位經營範圍或書面職責清單,否定該行爲的工作屬性。加油站雖以燃油零售爲核心業務,無明確的“物品送達”經營範圍,但吳某送還油箱蓋的行爲,本質是爲了消除客戶車輛的安全隱患,維護加油站的服務聲譽與客戶信任度,間接爲用人單位帶來經營利益,該行爲與本職工作具有直接關聯性,符合“因工作原因”的核心要件。

關於工作場所的延伸認定,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場所”並非侷限於用人單位的地理區域,還應包括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合理涉及的區域。本案中,吳某駕駛摩托車離站的目的明確,即送還客戶遺落的油箱蓋,事故發生地點雖距加油站3.3公里,但該路段是其完成補救工作的必要路徑,屬於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關於內部紀律與工傷認定的關係,加油站“上班期間不允許員工私自離開加油站”的規定,屬於用人單位內部管理紀律,旨在規範員工在崗行爲、保障經營秩序,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內部管理關係。而工傷認定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職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作出的法定行政確認,調整的是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法律關係。只要職工受傷與工作存在直接關聯,內部紀律規定不能成爲阻斷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更不能以此剝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權利。

綜上,吳某送還油箱蓋的行爲系履職過程中的應急補救措施,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審理法院依法認定爲工傷,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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