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一男子趁女友熟睡偷走37.82克重的黃金項鍊,事後把假項鍊放回首飾盒,女友發現後立即報警,法院判了

真項鍊不翼而飛,假項鍊卻“鳩佔鵲巢”。男子以爲能用“狸貓換太子”的把戲瞞天過海,卻不知法網恢恢,真相追蹤之路,從未停歇。

近日,由余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涉嫌盜竊罪一案,法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撤銷原判緩刑部分,與前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六千元。

首飾盒裏的“替身”

2025年5月16日,留宿在女友向女士家中的劉某,因身負債務,就將主意打到了向女士的黃金項鍊上:“當時鬼迷心竅,想着她平時也不常戴,拿走應該不會被發現。”於是,劉某趁向女士熟睡時竊走了首飾盒中的黃金項鍊 ,並在網上聯繫了黃金收購商,將37.82克重的黃金項鍊賣了近28000元用於還債。爲掩蓋罪行,劉某網購外觀相似的假項鍊,伺機放回首飾盒完成“偷樑換柱”。

同年10月3日,向女士打開首飾盒準備佩戴項鍊時發現項鍊與剛購入時明顯不同,色澤、質感都有差別,拿在手上也是輕飄飄的。她翻出購買時的憑證和照片,認真比對後確認:這條是假的,真項鍊被人調包了!

“我第一個懷疑對象就是我男友,因爲他欠了很多債,平時手腳就不乾淨。我就直接打電話問他是不是把黃金換成假的,他吞吞吐吐地說那給你買一條新的就好了,我這時候就知道是他乾的了。”劉某的含糊回應坐實嫌疑。向女士立即報警,劉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賠償了向女士損失並取得諒解。

打破“借”的幻想

儘管主動投案,但劉某最初卻拒不承認盜竊行爲,堅稱是男女朋友之間的經濟糾紛。他辯稱,與向女士戀愛期間,兩人經濟往來密切。“我當時就是缺錢用,想着先拿她的項鍊應急,等有錢了再還回去。”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劉某反覆強調自己只是借用一下,不是偷。

然而,這份辯解很快被一個關鍵行爲擊碎——偷樑換柱的“調包計”。“如果真如劉某所言只是‘借用’,他在拿走項鍊前後,爲何不告訴向女士,反而是專門網購一條外觀相似的低價假項鍊進行調包?”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證據後得出了結論,“真要還,就不會買假貨放回去。劉某的掩蓋行爲,恰恰暴露了他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圖。”

同時,承辦檢察官對劉某所稱的“戀愛期間轉賬”進行了覈查,兩人交往期間雖有經濟往來,但均爲正常戀愛消費和互贈,與此次盜竊的黃金項鍊無任何關聯,更不存在“財產混同”情形。劉某將戀愛期間的正常經濟往來與此次盜竊行爲混爲一談,不過是試圖爲自己的犯罪行爲找藉口。

面對嚴密閉合的證據鏈條,劉某最終低下了頭。在承辦檢察官的釋法說理下,他終於認清事實:未經同意拿走他人財物,又以假貨調包掩蓋,在法律上就是明確的盜竊行爲。最後,劉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緩刑期內伸賊手

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承辦檢察官還發現了一個關鍵情節:2025年2月20日,劉某已因犯盜竊罪被餘姚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而此次盜竊項鍊的行爲,正發生在其緩刑考驗期內。

“根據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合併執行。”承辦檢察官明確了劉某的法律責任。面對訊問,劉某懊悔不已:“我知道自己不該再犯,可當時覺得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還是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2026年1月13日,餘姚市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對劉某提起公訴,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餘姚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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