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心源性猝死保險拒賠,法院判了

男子李某因心源性猝死,搶救無效身故。妻子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賠付了5萬元主險身故金,以主險終止則附加險終止、心源性猝死未列入保險合同重疾清單爲由,拒絕支付12萬元附加重疾險金……

3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明確心源性猝死屬於重疾險賠付範圍,李某親屬獲賠12萬元重大疾病保險金。

記者瞭解到,2018年7月,王某(同時爲保險代理人)爲丈夫李某投保某保險組合,含主險終身壽險(保額15萬元)和附加重疾險(保額12萬元)。2025年7月,李某因心源性猝死搶救無效身故,王某及子女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僅賠付5萬元主險身故金,以主險終止則附加險終止、心源性猝死未列入保險合同重疾清單爲由,拒絕支付12萬元附加重疾險金,雙方引發糾紛。

寧城縣法院一審認爲,案涉附加險“效力終止”條款屬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未對該條款加粗提示,也未說明其與普通人對“重大疾病”的理解差異,即便王某是保險代理人,也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無效。同時,“重大疾病”應按普通人理解認定,心源性猝死屬於嚴重心臟疾病,保險公司以未列舉爲由拒賠,違背公平原則,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2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赤峯中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死者家屬認爲心源性猝死屬於重大疾病符合通常理解,在有兩種不同解釋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李某所患疾病屬於重大疾病範疇。最終,赤峯中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爲化姓)

來源|現代快報 記者:顧元森,於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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