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翻了!上海女子留下“海葬”錄音後病故,丈夫兒子卻堅持墓葬……

曾希望死後安葬於自家門前的金桔樹下,

病故半年前又留下一段指向“海葬”的錄音,

生前變更多次的安葬意願,

在至親間引發了一場關於骨灰安葬方式的糾紛。

丈夫和兒子堅持墓葬,

然而女兒卻提出應尊重母親“最終意願”進行海葬。

協商無果之下,女兒一紙訴狀將父親和弟弟告上法庭。

近日,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

因安葬方式引發的案件。

變更多次的安葬意願

在至親間引發不同意見

張女士與李先生是夫妻,二人育有小玲(化名)與小杰(化名)兩名子女。早在12年前,張女士就在常州購置了家族墓地,最初,張女士希望與家族成員安葬在一處。

然而,對於身後的安葬方式,張女士其實也有過多次變更。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23年12月,女兒小玲在視頻中詢問時,張女士當時還同意葬於常州的家族墓地,但同月裏,她也曾表示願意歸葬溫州老家葉落歸根。當月31日,張女士又通過微信向丈夫和兒子提出,希望安葬於自家門前的金桔樹下。

一直到2024年3月,張女士在一個6人家庭微信羣中,先後發佈錄音和視頻,明確表示“希望將自己的骨灰送到大海里”,即進行海葬。5個月後張女士因病離開了人世。

張女士去世後,女兒提出應尊重母親“最終意願”進行海葬,但父親與弟弟兩人卻堅決反對。他們認爲,海葬並不是張女士不可動搖的真實意願,且安葬事宜應由全體近親屬協商,尤其應考慮李先生作爲配偶的權利。

至親就此鬧得不可開交,女兒小玲於是一紙訴狀將父親和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兩人配合自己提取母親的骨灰並辦理海葬。

法院:“最終意願”難以被單一、絕對認定

在逝者意願表達存在矛盾且近親屬無法達成一致時,應如何確定骨灰安葬方式?法院聚焦這一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

首先,法院認爲,張女士在微信羣中發佈的錄音和視頻,因缺乏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不能認定爲法律意義上的遺囑,不具有遺囑的執行效力。

法院注意到,張女士關於身後安葬事宜的表述,在地點(常州、溫州、自家樹下)和方式(墓葬、海葬)上存在多次、反覆的變化。即便在最後表達海葬意願後,也無證據表明其此後再未變更想法。這種不確定性,使其“最終意願”難以被單一、絕對的認定。

法院認爲,骨灰是承載逝者人格尊嚴延伸和近親屬精神寄託的特定紀念物,而非普通財產。近親屬享有的祭奠權,蘊含了重要的精神利益。海葬作爲一種不保留物理載體的安葬方式,有別於傳統的祭奠方式。

因此,法院需要在“尊重逝者生前願望”與“保障近親屬祭奠權利”之間尋求平衡。在本案中,鑑於逝者意願本身存在不確定性,法院認爲,不宜通過判決強制施行單一家庭成員的方案。

法院認爲,祭奠權的行使,應本着互諒互讓、維護親情的精神。《民法典》倡導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在近親屬均爲平等祭奠權利主體的前提下,當各方對安葬方式無法達成共識且逝者意願不明時,友好協商應作爲處理糾紛的首要原則和前置步驟。強行判決由一方執行,可能加劇家庭矛盾,有違司法化解家事糾紛的初衷。

據此,閔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女兒小玲的全部訴訟請求。小玲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 | 季張穎 常忻 斯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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