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清明上山發現母親墓地被陌生人侵佔,骨灰盒也被擅自挪走……法院判了

又是一年清明時,掃墓祭祀,緬懷已逝親人,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的傳統習俗,墓地亦成爲人們追憶先人、表達哀思的特定場所。

據廣州日報報道,近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先人墳墓被遷移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判令擅自遷移他人墳墓的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金。

某年清明期間,曾氏兄妹去祭掃,卻發現其母親的墳墓已不見蹤影,經報警並會同村委會現場勘查,得知原墓址已被張三(化名)親人的墓地侵佔,其母親的遺骨則被張三擅自遷移至附近他處。曾氏兄妹多次與張三協商溝通將母親墓地恢復原狀的事宜,但對方拒不配合。

張三辯稱:“我家原有一座墳墓,與曾氏兄妹母親墳墓相鄰。在修繕自家墳墓的過程中發現旁邊的墓地,問詢過當地村民無人知曉該墓地所屬,所以我們自行將該墓地遷移到了另外的地方,遷移時已將骨灰盒妥善移置,併爲新址砌磚圍護。”

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曾氏兄妹遂訴至法院,要求張三支付毀壞墓地經濟損失、墳墓重新安置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金。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張三賠償曾氏兄妹經濟損失2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墳墓並非普通的“物”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賀恆指出,墓地作爲安葬逝者遺體或骨灰的特殊場所,對逝者近親屬而言,不僅具有特定的財產權屬性,更承載着他們對先人的深切緬懷與獨特的精神寄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相關規定,曾氏兄妹據此要求張三支付毀壞墓地經濟損失及墳墓重新安置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清明祭掃,重在心意,貴在尊重。處理“身後事”,更需多一份謹慎、守一份規矩,這既是對逝者的告慰,也是對生者權利的保障,更是社會和諧所繫。墳墓並非普通的“物”,它是寄託哀思的特定場所,承載着深厚的人格利益與精神價值。

法官提醒,任何擅自遷移、破壞、侵佔或改建墓地的行爲,即便“不知情”或“無惡意”,也可能構成侵權,需承擔經濟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值此清明之際,呼籲以合法、文明的方式寄託哀思,讓逝者安息、生者慰藉,使清明之禮真正迴歸到傳承孝道、涵養精神的文明本義。

來源:人民日報、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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