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被老闆罵“滾”後
再沒來上班
公司以曠工開除
卻被判賠償近16萬元!
到底是怎麼回事
一起來看
案情回顧
丁力(化名)於2012年4月1日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擔任綜合管理部經理。
2020年5月15日丁力與馮總在馮總辦公室爲工作事宜發生爭執,馮總讓丁力“滾”,丁力就此離開公司未再上班。
同年6月9日,公司以擅自離崗並曠工多日爲由作出解除合同決定。隨後丁力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98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丁力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起訴。
法院審理
一審判決:老闆說“滾”,無證據證明是滾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構成曠工,主張賠償金依據不足。丁力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查明,丁力離開公司期間,公司作爲用人單位並未要求丁力到崗,亦未因丁力不到崗而做出任何處理行爲,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爲公司的事情與丁力溝通時,也沒有要求丁力來上班。
結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與妻子馮程至公司向馮總提出“要上班”,但馮總“要丁力回去等”的事實,可以認定丁力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勞動系由於其將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爲公司不讓其提供勞動。
從5月29日的面談內容來看,在丁力多日未提供勞動的情形下,馮總也未明確到底要不要丁力上班。
這種情形下,丁力未提供勞動系由於公司指令不明,並非丁力曠工。公司以丁力曠工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
原審法院所做判決有誤,本院予以更正。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丁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00元。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點時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