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6家外賣店違法違規被處罰,市監局披露詳情


4月16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公佈一批網絡餐飲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示警,督促網絡餐飲經營主體引以爲戒,守法誠信、合規經營,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一

金牛區某蛋糕店網絡食品違法經營案

2025年12月23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金牛支隊執法人員在根據投訴舉報線索開展執法檢查中,發現金牛區某蛋糕店在網絡平臺發佈蛋糕商品廣告宣傳使用“鮮牛乳奶油”,與其實際使用的“立高歡戴含乳脂含植脂奶油”(混脂奶油)不符,涉嫌發佈虛假食品廣告;同時其裱花間未封閉、垃圾桶未加蓋、食品加工場所環境不整潔,不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第十六條關於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真實性負責的相關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

鑑於當事人主動整改違規問題,積極配合調查,具有從輕處罰情節,2026年2月27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消除影響、警告及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彭州市濛陽街道某烘焙店在網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不真實案

2025年11月20日,彭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開展覈查,發現彭州市濛陽街道某烘焙店在外賣平臺公示散裝食品“肉鬆小貝”原料時,將實際採購使用的“海苔酥脆松(雞肉酥)”標註爲“肉鬆”,與GB/T23968-2022《肉鬆質量通則》定義不符,涉嫌公示食品主要原料信息不真實,遂移交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查處。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關於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真實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的相關規定。

2026年2月3日,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溫江區某餐飲店僞造備案證案

2025年10月31日,溫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溫江區某餐飲店開展現場檢查,在經營者手機微信聊天記錄中查獲涉嫌僞造的備案證照片。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因認爲食品經營備案證正規辦理流程繁瑣,委託他人僞造《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並使用該僞造證件通過外賣平臺審覈開展餐飲服務,違法所得924.52元。

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行爲,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僞造《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並在外賣平臺經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

2026年1月19日,溫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37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新津區某餐飲管理部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在網絡平臺從事冷食類食品製售、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5年11月11日,新津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某餐飲管理部涉嫌超出食品經營許可證範圍銷售冷食類食品的行爲依法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已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其中食品經營許可項目爲熱食類食品製售、自制飲品製售,當事人經營一家名爲“某某小館”的網店,其在線下經營場所及網絡平臺均銷售牛油果芒果大蝦沙拉、凱撒水果蔬菜沙拉等4種冷食類產品。

同時查明,當事人在採購用於製售上述冷食類食品的原材料時,未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在網絡平臺從事冷食類食品製售的行爲,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未有相關食品安全投訴記錄,具有依法減輕處罰的情形,2026年2月14日,新津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青羊區某水果店在網絡平臺刊載的食品信息與食品標識不一致案

2025年11月17日,青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青羊區某水果店在外賣平臺銷售西梅,商品頁面標識爲“進口”,但當事人無法提供該西梅的進貨記錄、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亦不能提供涉案農產品爲進口的相關證據。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西梅在不同月份來源不同,因未及時在平臺系統上修改相應參數,導致西梅商品頁面仍顯示爲“進口”。執法人員檢查後當事人已完成信息修改。

當事人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與食品標識不一致,且未製作食用農產品查驗記錄並留存憑證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以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2026年3月12日,青羊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成都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真實公示產品信息案

2026年1月29日,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成都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其在外賣平臺經營的“某餅吧(某肉片)”店鋪,將銷售的“骨肉相連”產品鏈接裏的主料標註爲“豬肉”,與產品標籤標識顯示的實際主要原料“雞肉(雞胸肉含量≥15%)”不符。當事人公示的案涉產品信息不真實,易誤導消費者。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的規定。

當事人自2025年9月起上架該產品,其能夠提供涉案產品的生產廠家資質、供貨商資質、產品檢驗報告及購進票據,證明產品本身來源合法、質量合規,且在檢查現場已將產品描述中的主要原料修改爲“雞肉”。

鑑於當事人現場立即整改違規問題,積極配合檢查,綜合考慮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的當場行政處罰。

來源 成都市場監管 綜合消費質量報全媒體記者 李靜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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