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被虐致死的3歲男童胃裏只有小石子”不屬實!案件判後答疑

2026年4月21日10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趙雨蝶犯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趙雨蝶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趙雨蝶案的判後答疑↓↓

問題一:本案中虐待罪的定罪和量刑依據是什麼?

答:關於虐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趙雨蝶以毆打等方式頻繁對年僅三歲的家庭成員黃某某實施虐待,導致黃某某輕傷等,情節惡劣,其行爲已構成虐待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法院認爲,趙雨蝶雖如實供述虐待的犯罪事實,但不予從輕處罰,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問題二:本案中故意傷害罪的定罪和量刑依據是什麼?

答:關於故意傷害罪,趙雨蝶明知拍打、用力拎甩一名三歲幼童可能導致的傷害後果,依然實施了相關行爲,直接導致黃某某因此而死亡。但從趙雨蝶作案的行爲特徵及在黃某某昏倒後即將黃某某送醫施救等具體表現來看,其並不希望造成黃某某死亡的後果,即趙雨蝶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爲,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趙雨蝶作爲黃某某父親的同居女友,在共同生活期間非但沒有妥善照顧好年僅三歲的黃某某,反而以拎甩等方式故意傷害該幼童,致其死亡,即便趙有施救行爲,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仍應予從嚴懲處。故對趙雨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問題三:網傳黃某某背部被趙雨蝶用牙籤刺戳出多處創口,因飢餓在垃圾桶裏翻找食物,死前長時間沒有進食、胃裏只有小石子等情況是否屬實?

答:經審查,在與黃某某共同生活期間,趙雨蝶的虐待方式是毆打黃某某的背部、臀部,牙咬黃某某的腿部等,上述網傳情況均不屬實。

問題四:黃某某的父親是否存在虐待黃某某的情形?

答:經審查在案證據及相關材料,沒有反映出黃某某的父親存在參與、隱瞞、縱容趙雨蝶虐待黃某某的情況。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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