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魯科爾沁旗民政局關於頤和康民營養老院兩名同住老人衝突致傷事件處置情況的通報
針對我旗頤和康民營養老院發生同住老人衝突致一人受傷事件,我局第一時間開展調查處置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2026年4月10日午休期間,該院兩名同住雙人居室近4個月的老人王某某(1943年11月出生)、馬某某(1954年5月出生)因口角引發肢體衝突,造成馬某某受傷。當日12時30分,該院值班護工按規定開展日常巡查,未發現異常情況;14時02分護工再次巡查時,發現受傷老人,院方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傷者送往旗醫院救治,同時告知涉事人員家屬。馬某某家屬於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轄區派出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立案偵辦中。
截至目前,馬某某在旗醫院接受治療,傷情整體穩定,身體正在恢復中。經與王某某家屬溝通,其明確表示將配合等待後續法律程序。事件發生後,涉事養老院多次與馬某某家屬見面協商,溝通後續事宜,已先行預付傷者醫療費用1萬元,並根據馬某某家屬訴求,提出多個補償方案,暫未達成一致意見。
經我局調查覈實,根據當日視頻監控顯示,此事件中該養老院值班護工巡房間隔時間1小時32分鐘,符合《養老機構生活照料服務基本規範》《<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2023版)》中巡查頻次不低於每2小時1次的制度要求。但該養老院對突發事件應急預判存在不足,未能第一時間發現衝突,未能有效保障入住老年人人身安全。
針對上述問題,我局已對該養老院進行約談,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派出工作組入駐督導,全程監督指導該院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優化日常巡查值守安排、加強重點時段巡查力量,壓緊壓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同時依據2020年11月1日實施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2022年1月1日實施的《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綜合裁量,對頤和康民營養老院作出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下一步,我局將依法引導涉事各方通過法律途徑化解矛盾、解決爭議,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同時,以此次事件爲深刻警示,在全旗範圍內組織開展養老機構安全管理專項排查整治工作,進一步壓實各養老機構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健全日常監管服務、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全力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築牢養老服務安全管理防線。
歡迎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阿魯科爾沁旗民政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