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近日發佈通知(徵求意見稿),規定舉辦網上音樂會、演唱會等網絡演出劇(節)目應先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採取直播方式的網絡演出劇(節)目應採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
文旅部指出,此次發佈的《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中的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將音樂會、演唱會、音樂節、舞臺戲劇(含歌劇、話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以及國外特色舞臺文藝等演出活動。
通知規定,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通知指出,提供國產網絡演出劇(節)目,應當在向用戶提供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參演人員包含境外演員,或舉辦地、錄製地在境外,或虛擬演員、虛擬舞臺演出活動的版權屬於外資機構或境外人員的,屬於進口網絡演出劇(節)目。此類節目網上播出前,應當報文化和旅遊部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向用戶提供。
通知要求,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置獨立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內容審覈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採用直播方式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應當採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並安排專人對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第一時間阻斷並及時處置。
據悉,此通知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爲10月10日。(記者 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