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分期繳納,最長36個月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4月26日,財政部官網正式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此次公告,即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2024年第2號公告,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重要調整。新政策的出臺,旨在進一步支持企業的創新發展,通過優化股權激勵機制,鼓勵和吸引更多優秀人才爲上市公司服務,同時也爲納稅人提供了更加靈活和人性化的繳稅方式。

新規定明確,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個人可以在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的36個月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納稅人在此期間離職,則需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此外,公告中定義的“境內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這一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於在此期間行權的納稅人,以及2023年1月1日後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納稅人,均可按照新政策規定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稅務部門將與證券監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季度共享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信息,以確保政策的順利實施。財政、稅務、證券監管部門將共同協作,做好政策落實工作。

公告稱:隨着新政策的實施,原先的兩項相關所得稅政策條款同時廢止,包括《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條第(一)項,以及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股權激勵分期納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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