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據中國證監會6月7日官網消息,爲進一步規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結合當前執法實踐,中國證監會起草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共二十六條。其中,關於行政處罰裁量,是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裁度、衡量過程。
此外,行政處罰裁量分爲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其中,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下進行處罰,或者減少並處的處罰種類。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是在處罰幅度以內,分別給予較輕、較重處罰。而一般處罰,是指除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外,不存在本規則規定的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情形的,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給予適中的處罰。
對罰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以內,根據違法行爲類型的性質、構成、特點等情況,一般按照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動10%的比例,劃分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
(一)從輕處罰階次,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以上(沒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除外)、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下給予罰款;(二)一般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上、60%以下給予罰款;(三)從重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60%以上、法定最高罰款金額以下給予罰款。
對依法應當採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予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種類的,參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劃分裁量階次。除此之外,單位實施違法行爲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從下方面考慮該人員與案件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之間的關係,綜合分析認定:在違法行爲中所起的作用;職務及履行職責情況;知情程度;知情後的態度;專業背景;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