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興基金被出具警示函 涉及未按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等

【環球網金融綜合報道】6月18日,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深圳富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具體而言,經查,深圳富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富興基金”)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行爲:一是公司管理的富興鴻蒙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下稱“鴻蒙1號”)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爲投資者辦理贖回,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二是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如實向鴻蒙1號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其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富興基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今年6月,深圳證監局公佈關於對陳麗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其中提到,鴻蒙1號基金成立後,陳麗旋負責運作管理,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構成《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的違規行爲,並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而天眼查顯示,富興基金成立於2015年,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陳柏達,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管理、受託資產管理(不得從事信託、金融資產管理、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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