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一中學生舉報同班同學帶平板電腦後,得到了老師的一瓶牛奶獎勵和被舉報同學的毆打。經鑑定,被打同學構成輕傷二級,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該如何判案?
5月2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新聞通氣會,並通報了這樣一起校園糾紛案例。
某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並鼓勵學生舉報。原告宋某在發現被告同班同學周某在上課時玩手機後,從周某書包裏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爲此獎勵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回到教室後發現自己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不在書包裏,在宋某承認其向老師舉報自己後,周某將宋某頭、手等部位打傷。
事發後,學校老師將宋某送往醫院治療。經鑑定,宋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因周某在案發時系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宋某遂起訴要求周某、周某的監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周某因宋某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而將宋某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宋某雖係爲了遵守學校規定而將周某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爲亦有不妥,據此可依法減輕周某的民事責任。
學校在事發後雖然及時將宋某送醫治療並通知家屬,但學校老師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正確引導宋某在發現其他同學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時應如何處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爲不當,亦未及時與周某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學生間矛盾,故學校也應對宋某的損害後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遂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湖南高院認爲,該案的典型意義是,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涉案學校爲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於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衝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對學生而言,以遵守學校規定爲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爲,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法院明確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學校各方過錯,依法劃定各方責任,在有效化解個案矛盾的同時,也充分提示了學校在制度設置、日常監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推動校園管理從“結果應對”向“風險預防”轉型,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具有重要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