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財政部決定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對部分自歐盟進口的醫療器械採取相關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採購人採購預算金額4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醫療器械(具體品目清單見附件)時,確需採購進口產品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後,應當排除歐盟企業(不包括在華歐資企業)參與。對於參與的非歐盟企業,其提供的自歐盟進口的醫療器械佔比不得超過項目合同總金額的50%。上述措施不適用於僅自歐盟進口的醫療器械能夠滿足採購需求的採購項目。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涉上述措施的採購項目已經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可以繼續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