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協定生效在即,“將開啓全球海洋治理新篇章”

【環球時報-環球網報道 記者 丁雅梔】北京時間12月24日,聯合國官網發佈消息稱,中國已向聯合國祕書長交存《〈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批准書。據悉,這一歷經19年磋商達成、適用範圍覆蓋全球三分之二海洋的國際條約,將於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中國將自該日起成爲協定締約國。

截至目前,144個國家和歐盟已簽署《協定》,80個國家和歐盟已交存批准書、覈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聯合國祕書長古特雷斯稱讚《協定》的出臺“展示了多邊主義的力量”,對《協定》即將生效表示歡迎,稱這是海洋保護和多邊主義的“歷史性成就”。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的專家學者普遍認爲,該協定即將從談判桌走向實踐場,有望爲全球海洋治理帶來深刻變革。

“這無疑是國際海洋法領域的重大發展”

佔地球表面面積約45%、全球海洋麪積約三分之二的廣袤水域,是人類共同的家園。這片被稱爲“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包括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的海域,不僅是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寶庫,也維繫着全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然而,長期以來,它面臨着氣候變化、塑料污染等多重累積壓力,而既有的國際海洋法體系對其保護卻明顯不足,亟待新的法律框架來填補空白。

這一法律空白正隨着人類活動與技術發展而日益凸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施餘兵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國際海洋立法逐漸滯後於人類海洋活動,國際社會紛紛推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法治化進程。

在此背景下,經過在聯合國框架下長達19年的艱苦談判,《協定》於2023年6月19日獲得通過,在同年9月20日開放簽署,並於2025年9月19日獲得第60個國家批准,達到生效門檻,定於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該協定的達成與生效,被視爲國際社會攜手應對海洋挑戰、強化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里程碑。

《協定》建立了深海遺傳資源、劃區管理工具、環境影響評價、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四大制度,在多個領域完善了現有全球海洋治理規則。

施餘兵舉例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未對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包括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的海洋遺傳資源獲取與利用作出明確規定,而《協定》的相關規制恰好彌補了這一缺陷。

在具體領域,《協定》實現了重要的制度突破。自然資源部中國大洋事務管理局副局長唐冬梅表示,該協定首次在國際上對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的海洋遺傳資源的共享提出要求,打破了以往各國“自採自用”的封閉模式。這一制度創新,旨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資源利用與惠益分享機制。

《協定》的另一項突出價值在於其普遍性。自然資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副所長陳彬表示:“該協定生效前的劃區管理實踐大多集中在國家管轄範圍內或具有區域性,而《協定》的重要突破在於其適用範圍覆蓋全球絕大部分深海遠洋區域,這無疑是國際海洋法領域的重大發展。”與此同時,如何協調新的全球性制度與現有區域安排也成爲關鍵。陳彬補充道,通過談判,該協定確立了“不損害”原則,強調《協定》的實施應不損害現有全球、區域或次區域涉海國際機制,尊重其職權,同其加強合作與協調。

從國際法發展的宏觀視角看,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副院長苟海波認爲,《協定》是國際海洋法發展史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將開啓全球海洋治理新篇章。“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爲現代海洋法之集大成者,存在自身時代侷限,無法預見所有海洋法問題。《協定》作爲《公約》的第三份執行協定,針對海洋活動的新形態、新問題,借鑑國際環境公約中的有益做法,爲佔全球海洋近70%的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進一步建章立制。該協定在深海遺傳資源制度、劃區管理工具制度、爭端解決程序等多方面的具體創新,標誌着國際海洋法治的重要演進。”他說。

中國對《協定》的參與是全方位、建設性的”

“中國對《協定》的參與是全方位、建設性的。”據自然資源部國際合作司(海洋權益司)副司長王安濤介紹,在長達19年的談判磋商進程中,中國始終與77國集團保持密切交流與頻繁磋商,以建設性姿態全程參與談判,爲該協定最終達成作出了重要貢獻。

從戰略層面看,中國的參與具有多重深遠意義。唐冬梅表示,對正處於從海洋大國向海洋強國邁進關鍵階段的中國而言,參與這一制度既是承擔大國責任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海洋環保、開拓生物製造、遺傳資源利用新賽道的戰略選擇。中國擁有全海深、全海域的調查能力,爲未來海洋環保和產業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中國的海洋強國建設不能僅侷限於周邊海域,必須走向深海,積極參與全球深海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相關規則制定。這一認知已形成從政府部門、企業界再到科學界的廣泛共識。”她說。

施餘兵教授分析稱,對中國而言,《協定》將推動中國海洋產業轉型,助力中國的深海遠洋活動在更高水平上走向可持續發展。

中國的參與也被賦予了重塑全球海洋秩序的時代內涵。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軍分析稱:“中國選擇積極參與《協定》的制定與履約進程,這與美國的單邊主義做法形成鮮明對比。未來海洋法秩序的演進方向正面臨關鍵抉擇:是延續過去西方主導的‘誰強誰說了算’的單邊霸權邏輯,任由少數國家主宰秩序走向;還是通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對話合作,以多邊協商的方式推動秩序落地。”

“中國的定位具有獨特性:既是發展中國家,又在海洋領域綜合實力方面比肩甚至超越部分發達國家;既是深海遠洋活動大國,又高度重視海洋環保。成爲協定締約國後,中國有能力、有意願、有擔當在履約過程中,積極發揮作用,團結聯合多數,助力實現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目標,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正是中國的獨特價值所在。”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劉洋說。

24日,外交部發言人林劍表示,作爲深海遠洋活動大國,中國高度重視海洋環保,深入參與《協定》談判,爲《協定》達成作出重要貢獻。中國在《協定》開放簽署首日即簽署《協定》,成爲首批簽署國,並在《協定》生效前向聯合國祕書長交存批准書,成爲首批締約國,充分彰顯支持多邊主義的大國擔當,有利於推動《協定》獲得普遍參與,維護人類共同福祉。中方願同各方一道,支持全面、準確、有效實施《協定》,守護好、建設好人類的藍色家園,爲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而不懈努力。

“‘大家商量着辦’的多邊協商模式,是未來海洋秩序形成的關鍵內核”

“《協定》由聯合國190多個會員國曆經19年平等談判,協商一致通過,是近年聯合國框架下多邊談判的最爲重要成果之一,是‘共商、共建、共享’理念的生動例證。”苟海波表示。

施餘兵認爲,《協定》的有效實施將顯著提升全球海洋治理水平,既完善了海洋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規則體系,也彰顯了多邊主義的重大勝利,爲當下複雜國際環境中的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示範。

“尤爲關鍵的是,《協定》的諸多條款有效平衡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海洋活動大國與內陸國家的利益訴求。以深海遺傳資源的惠益分享爲例,該協定設立了貨幣化與非貨幣化相結合的分享機制,讓缺乏深海遠洋活動能力的國家也能參與分享相關開發利用產生的收益,打破了傳統公海自由原則下‘先到先得’的單一模式,構建起統籌兼顧人類共同利益與各國實際情況的新型規則體系。”他進一步解釋道。

這一規則體系的轉變,是對海洋秩序內核的重新定義。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軍分析稱,在傳統海洋法秩序框架下,公海被定義爲各國可自由利用的空間,秉持‘有能力者得之’的邏輯,無論是資源開採還是深海遺傳資源獲取,都是憑藉國家實力搶佔先機。但事實上,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關乎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大家商量着辦’的多邊協商模式,纔是未來海洋秩序形成的關鍵內核。

爲確保這一新興的規則體系能夠適應未來的發展變化,《協定》還內置了富有前瞻性的動態適應機制。施餘兵說道:“《協定》中存在兩大機制,可確保其相關規定不會過快滯後於人類活動與技術發展的步伐。其一,諸多條款的表述相對模糊,預留了多元解釋空間,爲適配未來科學技術的發展留下了制度彈性;其二,《協定》設立的5個附屬機構未來將持續制定相關標準、指南或更細化的制度草案,推動該協定體系不斷髮展完善。”

隨着《協定》生效在即,中國的角色正從重要的參與方,向積極的實施者和治理推動者轉化。據王安濤介紹,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海洋治理,致力於推動構建公正合理的國際海洋秩序,深入踐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高度重視全球南方國家的合作與發展需求。中國實施政府海洋獎學金計劃,已招收46個國家的325名青年學者來華攻讀海洋專業的碩博學位,每年舉辦近30期海洋科研與管理主題的培訓班,深海遺傳資源研發、劃區管理工具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等均被納入培訓內容。未來,中國還將繼續依託多雙邊海洋合作機制,進一步深化與全球南方國家的藍色夥伴關係,共同提升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與海洋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能力。

“當前,我國一項重要工作是完善與《協定》相匹配的國內製度與規章,確保未來相關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圍繞《協定》新內容,是修訂現有法律還是制定新的專門法律,需要作爲長遠課題持續深入研究,最終形成多方共識。更爲關鍵的是,這一決策必須建立在長期實踐積累和充分影響評估的基礎上。”唐冬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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