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在求職時被用人單位拒之門外。專業人士指出,這一行爲構成就業歧視,有此遭遇的勞動者可向勞動部門投訴。建議擴充就業促進法中的反歧視條款,提升反歧視救濟水平,加大科普宣傳,引導人們科學正確認識傳染病相關知識。
“乙肝病毒攜帶者找工作會被歧視嗎?”近日,即將畢業的大學生李書紅在社交平臺發帖提問。她之所以有此疑問,源於近期兩次求職經歷。
今年3月,李書紅通過了一家大型醫藥企業的考覈,在即將籤就業協議時,她被問及是否有傳染病。李書紅如實回答自己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很快,她就收到了不予錄用的通知。加上此前一次相似的求職經歷,李書紅有些擔心是否會因此找不到工作。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就業促進法,除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限制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然而,記者採訪發現,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在求職時被拒之門外的情況依然存在。
把本不該有的乙肝五項納入入職體檢
前不久,即將碩士畢業的任文華經過重重考覈,收到了某房地產公司會計崗位的錄用通知。原以爲簽了就業協議,工作就有了着落,但沒想到因爲一項體檢,她與這份工作失之交臂。
“公司安排的體檢中有乙肝五項檢測,必須檢。”任文華告訴記者,此前她並不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攜帶者。體檢結果顯示,肝功能正常,但乙肝表面抗原呈陽性。
經溯源,她得知自身病毒由母嬰傳播而來。“剛知道時有點蒙,也擔心因此丟了這份工作。”果不其然,負責招聘的工作人員告訴她:“這種情況是確定不會錄用的。”
任文華查詢發現,就她所應聘的崗位,用人單位無權要求求職者檢查乙肝五項。
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感染內科及肝病中心主任醫師彭劼向記者介紹,乙肝病毒感染分爲肝炎活動期和病毒攜帶者兩種狀態,“前者處於發病期,常有肝功能異常,應及時干預治療,治療後可恢復正常工作和生活,後者說明肝臟功能基本正常,病情相對穩定,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日常生活工作、一同進餐時,是不會傳播乙肝病毒的。”
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爲體檢標準。
吉林正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星星介紹,早在2010年,人社部、教育部、原衛生部就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明確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五項檢查,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任文華將相關規定告知該地產公司,工作人員回覆稱,“公司有食堂,怕影響其他人。”任文華表示可以帶飯,不去食堂喫飯,依然被工作人員拒絕,“同事間也會分享食物,別人會介意。”聽到這裏,任文華只得放棄入職。
病情不具傳染性,仍被公司逼迫離職
實際上,不只是乙肝,肺結核、艾滋病等患者也經常遭遇就業歧視問題。
在浙江金華某紡織品公司從事客服銷售工作的程女士感染了肺結核。今年3月,經治療後,醫生稱程女士的病情對成年人不具有傳染性,可以迴歸工作崗位。“沒想到出院當晚,老闆就打來電話,讓我連夜到公司上交手裏的客戶資料,並建議我離職。”程女士說。
考慮到家裏還有兩個年幼的孩子需要撫養,程女士向公司說明了醫生的診斷,拒絕離職。但該公司負責人表示,不離職就將安排她到配貨崗,單獨待在一個房間,每月發放2000元基本工資。
記者隨後致電該公司,公司負責人否認因肺結核解僱程女士,並稱解僱理由是程女士出現工作過錯,且其此前表露過離職意願。對此,程女士予以否認。
“後來,只要我去公司,老闆就會報警,也沒有給我調崗。”程女士說,爲了“逼迫”其離職,該公司遲遲不發放4月份工資,她還被告知“只有簽了自願離職合同才能拿回工資”。
程女士的說法也得到了公司負責人的證實。“簽了離職合同後拿不到經濟補償,不籤又拿不到工資。”程女士陷入兩難。
熊星星指出,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體檢時檢出傳染病爲由,拒絕錄用或辭退勞動者,這一行爲構成就業歧視。勞動者可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向勞動部門投訴。
“被拒絕錄用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包括應聘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檢查費、住宿費等,以及因被錄用的合理預期而產生的誤工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還可要求用人單位賠禮道歉。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熊星星補充道。
推動權益保障和救濟體系發展
彭劼介紹,傳染病防治法將傳染病分爲甲、乙、丙三類,共有40種法定傳染病。“急性傳染病或慢性傳染病處於急性發作期的患者,是不適合工作的,可以進行治療和休息。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後,除了特殊行業,用人單位不能以傳染病病毒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應聘者。”
記者檢索發現,就業促進法規定,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明確,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國家對傳染病相關人員就業問題早有法律規定,一些企業爲何知法犯法?彭劼認爲,這與社會對傳染病的認知度有關,很多用人單位和企業負責人“聞病色變”,對常見傳染病缺乏正確科學的理解,盲目恐懼。應不斷通過科普宣傳,加強社會對傳染病相關知識的正確認識。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建議,擴充就業促進法中的反歧視條款,並完善勞動法中有關解僱與合同履行方面的內容,明確反歧視規定。
“此外,如果被歧視方的舉證負擔較重,會阻礙勞動者的維權意願。”王天玉建議降低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並將一部分舉證責任轉移到用人單位方,同時推動勞動權益保障和救濟體系發展,提升反歧視救濟水平。(部分受訪者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