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見習記者丁一
□ 本報記者 趙麗
“輕醫美”在很多消費者看來操作簡單、恢復迅速,因此被稱爲“快餐式美容”。事實上,“輕醫美”也是屬於醫療行爲。但部分商家把“輕”的概念進行過度宣傳包裝,往往讓人誤以爲風險極低;還有培訓機構宣稱“輕醫美”既能讓人變美又能輕鬆掙錢,使得不少消費者被“坑”進“輕醫美”賽道。
針對“輕醫美”亂象相關問題及其治理,《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治研究與創新轉化中心主任鄧勇、北京交通大學數據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子君。
記者:從事“輕醫美”需要哪些資質?“輕醫美”是否真的能讓人“輕易美”?
陳子君:依照《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輕醫美”有助於其進行合理分類,但在屬性上,無論項目多麼“輕”,只要它破皮、侵入人體、使用了醫療器械或藥品,就屬於醫療行爲,絕非監管的法外之地。
在實際操作中,就機構資質而言,操作機構必須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覈准的診療科目中應包含“醫療美容科”或“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等,在生活美容院、美甲店、酒店公寓等場所開展任何破皮項目均涉嫌違法。在人員資質上,操作人員必須是註冊醫師(通常是美容主診醫師),且其執業範圍必須相關。護士只能在醫師指導下進行輔助工作,絕不允許獨立操作。
所謂的“輕醫美技師”“注射師”等頭銜,在法律和醫療規範上不存在,持這些頭銜進行操作的人有可能涉嫌非法行醫。
鄧勇:“輕醫美”的“輕”更多指的是創傷小、恢復期短,而非“輕易出效果”。像光子嫩膚、水光針等項目,對改善膚質、提亮膚色等有一定作用,但通常需要按療程進行才能維持較好效果,且無法替代手術類醫美對人體深層組織或輪廓的改變。“輕醫美”並非“做一次就變美”,需結合個人膚質、術後護理等因素綜合判斷。
記者:既然“輕醫美”入行門檻嚴格,爲何有很多消費者在沒有看到相關機構資質的情況下會相信對方,甚至隨便找一家生活美容館就敢接受“輕醫美”服務?
鄧勇:這種現象是多種原因導致的。
一些消費者認知不足。消費者對“輕醫美”的專業知識瞭解有限,容易被機構的虛假宣傳所迷惑,只關注價格和效果,而忽視了機構資質、產品質量和從業人員專業水平。
部分機構虛假宣傳。一些醫美機構聲稱“輕醫美”不開刀、恢復快、費用低,可以讓你“變美像喝咖啡一樣簡單”,用各種花言巧語誘騙消費者入坑,一些消費者難以抵禦誘惑。
生活美容與醫療美容界限模糊。現實中兩者的界限常被模糊化處理,一些生活美容館用“微針護理”“無創抗衰”等話術規避監管,使消費者難以辨別。
記者:早在2023年,多部門就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行業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就規範和促進醫療美容行業發展提出一系列針對性舉措。爲何“輕醫美”中非法培訓、無證經營、無資質開展相關業務等亂象仍大量存在?
陳子君:一方面與一些地方監管不嚴、執法不力有關,另一方面也說明將“輕醫美”建構爲一個嚴謹、科學、理性的醫療過程需要醫療機構和消費者共同努力。實踐中,非法醫美培訓及操作可能帶來高額利潤,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相較於高額利潤,當前的違法成本還不足以形成震懾。同時,監管實踐也面臨一些現實困境。例如醫美監管涉及多個部門,雖然上述《指導意見》強調了跨部門綜合監管,但在實操中,各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信息共享、線索移交、執法聯動等機制是否完全順暢高效,直接影響監管的覆蓋面和打擊力度。不僅如此,“輕醫美”的專業性也對執法機關提出了更高要求。
記者:在您看來,針對“輕醫美”行業的多種亂象,該如何有效治理?
陳子君:首先,針對相關行業的培訓亂象,一方面,要明確責任主體,加強源頭打擊。市場監管、衛健、公安等部門應聯合執法,嚴厲打擊任何面向非醫療人員開展醫美技術操作的培訓。平臺應對培訓廣告進行嚴格審覈,推廣主體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即禁止發佈相關培訓信息。另一方面,要積極建立正規的培訓體系。引導相關權威專業組織牽頭,爲合規醫師提供繼續教育和專項技術認證,並將認證信息與監管平臺打通,向社會公開,供消費者查詢。
其次,針對“效果造假、P圖宣傳”亂象,強化廣告合規審查。一是細化虛假宣傳等審查規則,出臺嚴格規定,要求對比圖必須經公證機構公證,並標註全部真實信息(如是否同一時間、光線、角度,是否經過其他治療等),否則一律視爲虛假宣傳。明令禁止使用術前術後對比圖,以及嚴禁使用“娃娃針”“少女針”等暗示性、誤導性營銷話術,保證宣傳內容必須基於藥品器械的官方說明書,確保宣傳內容的科學性和規範性。探索宣傳內容的備案機制,機構所有宣傳物料需提交至監管平臺備案,隨時備查。引入技術手段,鼓勵平臺利用AI技術識別和過濾過於誇張、明顯P圖的醫美廣告和案例。
最後可以建立官方或第三方“醫美案例公示平臺”,要求機構上傳真實、未經修改的案例,接受同行和公衆監督。
應探索合作共治的監管生態。在強化跨部門協同、建立常態化聯動執法機制的同時,通過“行業禁入”“鉅額罰款”等方式提高違法成本。
鄧勇:應推動“輕醫美”行業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引導機構和從業人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加強行業內部的監督和管理。
同時還要加強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對“輕醫美”的認識和了解,增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辨別能力。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