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減肥藥”竟是假冒產品?法院判了

“出於減肥需要,我在她那購買了一款減肥產品,結果發現是假冒產品,我要求退一賠十!”

“我不是專門賣這個的,我也在喫這款產品,只是在中間賺點差價,她自己也明確表示瘦了,現在卻想以‘職業打假’的方式索要高額賠償,我只同意退貨款。”

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不成,魏某某便將黎某某訴至荔波縣人民法院。

案情回顧

原告魏某某於2024年3月通過微信向被告黎某某購買某減肥產品,並通過支付寶向黎某某支付貨款650元。隨後,黎某某通過微信向他人購買案涉減肥產品並轉售魏某某。

魏某某食用後認爲減肥效果好,當月再次向黎某某購買1950元的上述產品。收到產品後,魏某某發現產品外包裝上標註的生產廠家爲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東省×市A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爲×××,便查詢了該產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結果顯示已過期。

另查明,案涉食品生產許可證於2019年11月註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2020年6月變更公司地址爲山東省×市B區,於2021年7月變更公司名稱爲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結果

荔波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魏某某從黎某某處購買案涉產品,並支付了貨款,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黎某某向魏某某出售的商品外包裝上所標註的生產廠家、生產廠址、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均爲虛假信息,故案涉商品屬於假冒產品。黎某某亦同意退還貨款,本院予以確認。

黎某某向魏某某銷售假冒產品,其行爲構成欺詐,應支持相應的賠償金。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黎某某明知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故魏某某主張按價款十倍賠償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黎某某轉售他人產品,應對產品的合法性負有審慎的注意義務,黎某某未盡上述義務最終造成魏某某購買了假冒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黎某某向魏某某退還貨款2600元,並支付三倍賠償金7800元。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減肥要堅持科學原則,切莫相信減肥產品廣告的“一面之詞”。作爲消費者,應當科學理性,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食品並認真辨別產品信息,不要盲目相信網絡上宣傳的神奇效果。同時,勸告廣大生產經營者,特別是微商,要遵紀守法,合規經營,堅決拒售假冒僞劣產品,否則將面臨懲罰性賠償責任,嚴重者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荔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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