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銀川市永寧縣司法局楊和司法所調解一起共同飲酒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明確了共同飲酒中酒友的法定責任。
2026年一個春夜,50歲的王虎(化名)與4位朋友在酒吧相聚。席間推杯換盞,王虎已有明顯醉意。凌晨散場下樓梯時,他一腳踩空翻滾倒地,頭部重重撞擊臺階。
經CT檢查,王虎顱內大面積出血,經過搶救,最終不幸離世,其家庭失去了頂樑柱。
痛失親人的家屬向王虎的4位酒友索賠,卻遭到一致拒絕:“我又沒勸他喝”“下樓梯是他自己摔的”“我當時也喝多了”“我實在沒錢”,4人堅稱不賠、不管、不擔責。
共同飲酒行爲下,酒友對醉酒者的安全是否負有法定義務?因醉酒發生意外,其他酒友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調解員釐清案情後明確:王虎作爲成年人,對自身過量飲酒的行爲及後果應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共同飲酒行爲會產生相互照顧、提醒、安全護送的附隨義務。4名酒友明知王虎醉酒,在其經過樓梯這一高危環節時,未履行攙扶、保護的義務,存在過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虎在ICU搶救期間,調解員抓住關鍵時機,勸說4名酒友先行墊付6萬元醫藥費。然而,王虎離世後,酒友們態度驟變,聲稱墊付6萬元已“仁至義盡”,拒絕繼續賠償,家屬情緒當場失控。
此後,調解員分頭開展工作:對4名酒友,講明“不作爲侵權”的法律後果、朋友間的情理道義及失信的潛在風險;對家屬,則引導其理性看待王虎自身的主要責任。
經過反覆溝通,雙方最終達成協議。4名酒友共計賠償16萬元,扣除已墊付的6萬元,剩餘10萬元當場一次性付清,糾紛得以化解。
來源:寧夏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