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共同向銀行貸款買房,房地產開發公司爲其提供擔保,後雙方離婚,並約定房屋和房貸都歸男方,結果男方未按約還貸,導致銀行劃扣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保證金,房地產開發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債務,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
小琪和小健兩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後,兩人就剩餘房款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後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小琪、小健簽訂補充協議,承諾對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夫妻兩人收到貸款後,未能依約向銀行按時還款,致使銀行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保證金專用賬戶中先後累計劃扣76萬元。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爲,小琪和小健二人未依約還貸,導致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責任,遂將二人共同告上法院。
小琪辯稱,自己和小健已經在2021年3月辦理了離婚手續,且雙方協議離婚後房屋歸小健所有,房貸也由小健支付,房地產開發公司產生的損失是因小健未按時還貸導致的,應由小健償還損失,債務與自己無關。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房屋是小琪和小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存款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該房產產生的按揭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兩人共同償還。雖然小琪與小健已經離婚,並協議約定房產歸小健所有、貸款由小健償還,但離婚協議屬於小琪和小健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以離婚爲由逃避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債務。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爲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依法有權向被告小琪、小健追償,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償還代付款項,已構成違約,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償還代付款76萬元及違約金。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貸款購買的房屋,其債務是雙方的共同責任。這意味着,即使離婚協議上寫明房貸由某一方承擔,但這只是夫妻之間的約定,並不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在負有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即使離婚,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麼夫妻雙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本案中,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存續期間貸款買房,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雙方是否離婚而改變,即使小琪和小健的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小健所有,房屋債務均由小健一人承擔,但是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仍有權向小琪和小健主張權利;而小琪可以在承擔還款責任後,按照離婚協議向小健進行追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