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送溫暖
她送傳票
從承諾到反悔
多年照顧竟成一場空
我的真心是否錯付?
贈與合同能否經得起考驗?
“誰知我這祝福還沒發出去,先等來了法院的傳票。”
一男子連續五六年如一日地照顧鄰居劉阿婆的生活起居,劉阿婆深受感動,決定將她的房產贈與該男子,並簽訂了贈與協議。約定只要該男子照顧她至終老,房產便歸其所有,並完成了房產的過戶手續。
然而,劉阿婆在70歲高齡時宣佈與一位男士閃婚,併到法院起訴了3次,要求撤銷之前的房產贈與。
根據該男子提供的證據,他與劉阿婆簽訂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房產過戶後,該男子一直履行贍養義務。劉阿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男子未履行義務,無權撤銷協議收回房屋,該男子也應繼續履行贍養義務。
簽了附義務贈與合同就要好好履行自己的義務,身正不怕影子歪,就算贈與人反悔,自己也站得住。
普法時間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