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公款做“發財夢”,被起訴

近日,經永新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張某以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22年1月,張某所在的某建設公司從某中標公司手中拿到了承建某道路的分包項目,張某被派往該項目部擔任會計。

同年3月,中標公司通過農民工專戶發放了38.96萬元農民工工資。由於該筆農民工工資此前已由某建築公司足額髮放,導致重複發放。

某建築公司安排張某負責追回重複發放的農民工工資,並上繳到公司賬戶,用於購買保險和支付建築材料費用。因追回資金進度緩慢,中標公司爲簡化程序,預先支付了22.2萬元保險費用。

張某追回全部資金後,發現保險費用已被支付,便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將22.2萬元佔爲己有,僅上繳16.76萬元到公司賬戶用於結算材料款項。

2024年5月,某建築公司發現異常。經詢問,張某承認侵吞了這筆公款用於理財並全部虧損的事實。公司經研究解除了張某的職務和勞動合同,並責令還款。

在多次督促張某還款未果,某建築公司發現張某潛逃,遂報警。

張某歸案後交代,近年來多次通過平臺貸款理財均虧損,侵吞公司資金行爲被發現後,無力還款,因害怕承擔刑事責任便潛逃外地。

2025年2月18日,永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認定,張某利用擔任公司會計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司資金22.2萬元用於其個人投資,案發後經多次督促仍未返還,其行爲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構成職務侵佔罪,遂將張某提起公訴。

來源:永新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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