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被盜”,原車行被判賠13萬?原因在這!

價格低、買車方便……

在二手車市場

部分消費者因此入了質押車的“坑”

可質押車售價雖低

卻也伴隨着諸多風險

近日,廣州中院就審結了

一起因購買存在權利瑕疵的二手車

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起看看

2021年4月,陳某擬購買小型豪華轎車一輛。經向某二手車行諮詢,其瞭解到該車行在售的同型號質押車相比於可過戶的二手車售價更低、車況更新。陳某決定購買該車,遂與某二手車行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交接確認書》,約定:債權項下的質押物車輛型號XX,車牌號XX,所有人章某某。本協議簽訂後,某二手車行對債務人(協議中該處爲空白,未填寫具體人名)享有的債權即歸陳某所有,就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亦屬於陳某。

簽約後,某二手車行將案涉車輛交付陳某,陳某亦向車行支付購車款項25萬元。

2023年6月10日,陳某發現案涉車輛“被盜”,隨即報警。後公安機關出具《報警/求助回執》,載明:經覈實,該車未被盜,系因車輛所有人未能還清車輛分期貸款,導致該車被抵押權人某金融公司拉走。

因已時隔兩年,某二手車行已註銷,陳某遂將原某二手車行股東李某訴至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債權轉讓協議書》,並退還購車款2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中,陳某與某二手車行通過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的形式轉讓質押車輛,是爲規避國家對二手車交易的管理規定,實質損害了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故案涉買賣合同關係無效。因案涉車輛現已被案外人拉走,鑑於陳某使用案涉車輛時間2年多,結合車輛購入價格、租車平臺上同類型車輛年租金額等,法院酌定陳某佔有使用案涉車輛費用爲12萬元,抵扣後某二手車行應向陳某返還13萬元。李某作爲某二手車行股東,在明知某二手車行買賣質押車可能存在案涉債務的情況下,未經依法清算直接辦理註銷登記,導致案涉債務無法清償,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低價購買質押車存在風險,可能造成“車財兩空”。消費者購買二手車輛時,應充分考慮自身實際,選擇正規平臺交易,瞭解車輛真實來源、檢查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存在查封、設置了權利負擔等情形,及時辦理過戶手續,確保交易合法合規。

來源:人民法院報 廣州中院

採寫:張雅慧 楊凡 鄭育婷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