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現鄧超和孫儷的照片被製作成公共衛生間標識。3月17日,相關話題登上微博熱搜榜。

從網友曝光的現場照片來看,鄧超和孫儷的頭像未經任何卡通化或藝術處理,就直接被貼在衛生間入口處,十分顯眼。

照片周圍沒有標註“男”“女” 兩個字,直接以此照片作爲性別區分標識 。
將明星照片用作衛生間標識,這一行爲引發諸多爭議,有網友覺得挺有新意、挺搞笑的;但更多網友認爲這樣太不禮貌,侵犯肖像權了。

那麼未經授權使用明星照片作爲衛生間標識,是否必然構成肖像權侵權?若辯稱使用明星照片是“搞笑創作”,能否規避肖像權侵權責任?公衆人物肖像權保護是否與普通人存在差異?公共標識設計中使用他人肖像,如何界定“合理使用”與“侵權行爲”的邊界?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主任戴智勇律師的專業解讀!
1、未經授權使用明星照片作爲衛生間標識,是否必然構成肖像權侵權?若相關方辯稱使用明星照片是“搞笑創作”,能否規避肖像權侵權責任?
戴智勇:肖像權屬於公民的人格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法律禁止任何主體以醜化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本案中,相關方未經授權使用明星照片作爲衛生間標識已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明星的社會評價,應當認定其醜化、貶低明星的主觀惡意明顯,該行爲屬於醜化他人肖像權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了不需要肖像權人許可、肖像權合理使用的五種情形,這五種法定情形並未將“搞笑創作”規定在內,因此商家不能以“搞笑創作”爲由,規避肖像權侵權。
2、公衆人物肖像權保護是否與普通人存在差異?
戴智勇:公衆人物通常與社會公共興趣及利益聯繫緊密且具有較常人更廣泛的影響力,其肖像保護與普通民衆有所差異,其應當具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應當對公衆人物人格權進行適當範圍內的限縮。但此種限制不應漫無邊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關於肖像權合理使用的規定,公衆人物抗辯應限制於涉及公共利益及輿論監督的肖像製作、使用或公開行爲,其他行爲不應具有援引公衆人物抗辯的正當性,作爲公衆人物的肖像權人仍可就此主張侵權責任。
3、公共標識設計中使用他人肖像,如何界定“合理使用”與“侵權行爲”的邊界?
戴智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了肖像權的合理使用範疇,具體規定如下:合理實施下列行爲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爲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爲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爲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爲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爲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爲。因此,只有符合以上五種法定情形,才屬於對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超出上述範疇可能涉嫌侵權。
4、肖像權被侵犯後,當事人可主張哪些賠償?
戴智勇:肖像權被侵犯後,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造成精神損害的,還應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另外,被侵權人還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