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藝術體操錦標賽長沙市代表隊選拔賽此前在長沙市體操學校舉辦。有網友向澎湃新聞反映,在這次比賽中,一名參賽隊員的家長,是此次比賽的仲裁員,且該隊員所在機構的排名,經過申訴後,從第三名調整爲第二名。
6月11日,長沙市體育局競技與青少年體育處相關負責人回應澎湃新聞,該網友反映情況屬實,體育局判定本次比賽仲裁結果無效,並責成比賽競委會另行組織獨立裁判團隊,對相關比賽錄像進行重新裁判評分。
據網友投訴,6月5日,長沙市嶽麓區藝冠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組隊參加了這次比賽。該培訓機構一名參賽隊員楊某某的家長爲譚某,而譚某又是這次比賽的仲裁。“既是參賽隊員的家長,又擔任比賽的仲裁,這是不是違反了比賽的公平原則?”該網友說。
網友還稱,比賽過程中,藝冠培訓中心的排名本來是第三,但申訴後調整成爲了第二,“是不是和家長的仲裁員身份有關?”
6月6日,澎湃新聞聯繫了長沙市體育局競技與青少年體育處處長張智峯,他表示,該局高度重視這一情況反映,並立即啓動了調查。
6月11日,張智峯發來了詳細調查和處理意見的《情況說明》。
經覈查,本次比賽仲裁委員會由三人組成。成員之一譚某(藝術體操國家級裁判)的女兒楊某某代表長沙市嶽麓區藝冠培訓中心參加了本次比賽U15組集體的選拔。由於藝術體操項目在湖南省屬少數小衆項目,且擁有國家級裁判員資格的僅此一人,競委會賽前考慮到有直系親屬參賽的因素,特意安排譚某作爲仲裁委員會的成員之一參與仲裁工作,其本人並不直接參與評判打分。仲裁委員會另外兩名成員分別爲龔卉(市體操學校副校長、體操項目國家級裁判)、孫奧(市體育局競技與青少年體育處四級主任科員)。
在比賽進程中,長沙市嶽麓區藝冠培訓中心U15組集體徒手完成比賽後獲得16.8分。根據競賽規程規定,該隊教練員在該項比賽結束後的15分鐘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並繳納1000元申訴費,就本隊運動員的DB分提出異議。仲裁委員會成員依據競賽規程,多次覈查比賽錄像,經充分研討後,將該成套動作的DB分從0.7分調整爲1.9分,長沙市嶽麓區藝冠培訓中心U15組集體徒手最終得分由此變更爲18.0分。
爲了覈查裁判仲裁的客觀性,該局於6月8日、9日聯繫省外的1名國際級和2名國家級藝術體操裁判員,對長沙市嶽麓區藝冠培訓中心U15組集體徒手操比賽視頻的DB進行視頻評判,分別給出的DB分數爲1.7分、2.1分和1.8分,與仲裁委員會評判的1.9分基本一致,確認比賽仲裁委員會給出的仲裁意見客觀準確。
《情況說明》顯示,其處理意見是:
長沙市藝術體操選拔賽競賽委員會在本次比賽仲裁人員的委派執裁過程中違反了下列規定:1.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全國性和地方性體育競賽的裁判員選派應當遵循中立的原則”;2.國家體育總局《體育仲裁規則》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應當迴避的情形之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因此,判定本次比賽仲裁結果無效。責成比賽競委會另行組織獨立裁判團隊,對於涉及本次比賽仲裁的U15組第二、三名隊伍的比賽錄像進行重新裁判評分,具體方案報市體育局批准後實施。
《情況說明》最後稱,對本次比賽競委會在裁判選派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失誤提出批評,要求市體操學校領導作出檢討;同時根據裁判員管轄權限,向上級單項協會提出對相關裁判員違規行爲的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