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加班時同事突然用力敲了一下窗,被嚇出心律失常住院治療5天,法院:同事賠400多元

近日,吉林省法院微信公衆號“法音吉語”發佈了一起辦公室內由“開玩笑”引發的糾紛。

事發當日,在吉林省公主嶺市某公司的辦公區,大部分同事已經下班,只剩下原告孫某某還在工位上專注處理工作。連續多日的熬夜加班讓她身心俱疲,神經一直緊繃着,正全神貫注覈對數據,整個人沉浸在自己的工作節奏裏,對周圍的動靜毫無防備。

就在這時,同事吳某某路過她的工位,一時興起想和她打招呼,或是開個小玩笑。他沒有出聲呼喚,而是快步走到孫某某的工作區域窗邊,猛地抬手用力敲擊窗戶玻璃。“咚!”

一聲清脆又突兀的聲響,在寂靜的辦公室裏格外刺耳。孫某某正高度集中注意力,被這突如其來的驚嚇狠狠擊中,身體瞬間僵住,心臟猛地一縮,緊接着就感到一陣劇烈的心悸,胸口發悶、呼吸不暢,手腳都忍不住發軟。

她強撐着緩了好一會兒,不適感不僅沒消失,反而越來越嚴重,心慌得坐立難安。察覺到情況不對,孫某某趕緊前往醫院檢查,最終被診斷爲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縮,不得不住院治療5天。

事後,孫某某認爲自己的身體損傷是吳某某突然敲窗驚嚇所致,要求對方承擔相應損失;可吳某某覺得自己只是無心之舉,不過是職場間普通的互動,根本沒想過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雙方就賠償問題反覆協商,始終沒能達成一致。

孫某某最終將吳某某起訴至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454元。

法院審理

爭議焦點:三大法律核心問題解析

0 1 吳某某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

主觀過錯: 吳某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傍晚安靜的辦公環境下,應當預見突然敲擊窗戶可能對專注工作的同事造成驚擾,卻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失。

違法行爲: 其敲窗行爲雖屬無惡意的玩笑或打招呼,但在特定環境下超出了合理互動範圍,客觀上對他人造成了驚擾。

損害結果: 孫某某因驚嚇出現心律失常等症狀並就醫,產生了明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0 2 敲窗行爲與心律失常是否存在法律因果關係

法院結合全案事實綜合判斷:

從醫學角度看, 心律失常的誘因包括外界刺激、情緒波動等,孫某某有熬夜、加班習慣,身體處於易疲勞狀態,吳某某的敲窗行爲屬於突發性外界刺激,是誘發其症狀的客觀誘因之一。

從時間關聯性看, 孫某某在被敲窗後立即出現不適並就醫,符合“無前者行爲則無後者結果”的條件關係,因此認定二者存在一定因果關係。

0 3 責任如何劃分?是否適用“過錯相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

吳某某的過失行爲是損害發生的次要誘因,應承擔次要責任。

孫某某的心律失常主要系自身體質及熬夜、加班等因素所致,屬於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行爲與損害後果的關聯性,酌定吳某某對孫某某的合理損失(4454元)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445.4元;因吳某某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孫某某未構成傷殘,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

法律延伸

職場互動的法律邊界警示

1.玩笑行爲≠免責盾牌:即使是無惡意的玩笑,若在特定環境下對他人造成驚擾並誘發損害,仍可能構成侵權,行爲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2.特殊體質≠風險自擔:即使被侵權人存在基礎疾病或易疲勞狀態,侵權人也不能以“不知情”爲由完全免責,仍需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3.辦公場所的注意義務:職場互動需充分考慮環境和他人狀態,避免實施可能造成驚擾或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爲,尤其對處於疲勞、高壓狀態的同事,需盡到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

法官提醒:職場互動的邊界在於“尊重”與“審慎”。即使是看似無害的玩笑,也需充分考慮他人的身體狀況和心理承受能力,避免因一時疏忽的行爲,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同時也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來源| 吉林省法院微信公衆號、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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