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聘上崗,不能成爲變相裁員的“隱蔽馬甲”!

方某原爲重慶某食品公司財務部主管,因未能成功競聘,被調整爲儲備幹部並被要求參加培訓,後企業以培訓期內測評結果不合格爲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據《工人日報》6月12日報道,日前,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發佈了這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法院判決該公司屬違法解除,判令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未競聘成功,並不必然意味着員工無法勝任現有的工作崗位。企業對落聘員工的安排,應當謹慎周密,以提升員工崗位技能、促進員工更好返崗爲目標,決不能以待崗培訓爲手段變相達到辭退員工的目的。

競聘上崗,是用人單位在經營過程中的一種管理措施,是企業行使用工自主權的一種方式,也是現代企業提升市場競爭力的有效手段。職工平等地參與崗位競聘,企業組織公開評審,全面衡量選拔員工,可以激發崗位活力、人才活力和生產活力。但是,在一些企業的實踐中,有些具體操作方式並不規範,甚至觸碰法律紅線,常常引發勞動爭議。

比如,競聘上崗常被企業管理者解讀出另一種含義,即競聘失敗就“解聘走人”。換句話說,個別企業打着競聘上崗的幌子,行變相裁員之實,把競聘上崗異化爲“末位淘汰”的新變種。事實上,最高法發佈的指導案例已對企業淘汰性解僱員工行爲予以否定。不管是“末位”還是“落聘”,都並不當然等同於不能勝任工作。只要員工沒有違反合同規定或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都屬於違法。

即便員工不勝任當前崗位的工作,企業也應先對其進行培訓或調崗,而制定培訓考覈制度也不能靠“拍腦門”。拿上述方某一案來說,企業要求落聘的方某參加培訓,但制定的待崗培訓項目、學習內容、考覈及測評細則等都不夠明確,既不利於勞動者適配新工作崗位,也不能很好地提升勞動者崗位技能、促進返崗。在此前提下,企業以培訓不合格“開人”,理由自然站不住腳。

再如,對落聘者不合理調崗降薪。有員工競聘中層幹部落選後被單位調整崗位,降了職又降薪。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制定的競聘實施方案模糊籠統,沒有將落聘人員的崗位薪資如何調整等事項明確告知員工;有的對員工後續崗位安排未遵循協商一致原則,沒有充分考慮合同變更的合理性、正當性和必要性。這樣的調崗降薪極易引發糾紛,在訴訟中也往往給企業帶來敗訴賠償的法律風險。

當然,如果企業實行競聘上崗履行了民主制定和公示程序,考覈評價制度科學、公平,充分保障員工知情權,並不違背勞動合同約定和法律相關規定,那麼對於用人單位合理的調崗、輪崗等安排,參加競聘的員工應該接受。

競聘上崗也好,“不勝任退出”也罷,這些本質上都是企業實行的正負激勵機制,屬於企業自主用工範疇。但是,用工自主權的行使有其邊界,不能被“玩壞了”,尤其是涉及員工崗位變動、薪酬調整乃至留用與否的決策,需要格外謹慎,不能讓競聘上崗等激勵手段成爲企業違法調崗、降薪甚至變相裁員的“隱蔽馬甲”。

總之,企業實行競爭性用工管理,程序應正當,內容應合規。只有建立公開透明的考覈評價機制,才符合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從而真正激活和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原標題:勿讓競聘上崗成爲變相裁員的“隱蔽馬甲”)

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 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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