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好用發票報銷拿績效
誰料公司反口“這是公費報銷”
員工該怎麼證明
這筆錢是自己的
員工仲裁討薪7000餘元
公司否認訴至法院
2011年至2022年,劉某就職於深圳一家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工作。入職前,雙方約定劉某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組成。其中,績效以發票報銷的方式發放。2022年11月初,劉某認爲保險公司拖欠工資,便向其郵寄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於兩日後解除勞動關係。
2022年12月中旬,劉某提交了談及報銷的微信聊天記錄與《績效工資單》,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其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拖欠的績效工資6697.9元、2022年1月至2月剋扣的績效工資630.93元。保險公司辯稱,劉某所指的報銷內容,是其在保險銷售業務過程中產生的汽油費、交通費等費用,不能證明報銷款是劉某的績效工資。勞動仲裁支持了劉某的請求後,公司不服裁決,將其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法院:證據鏈完整
公司應支付所欠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微信聊天記錄,當劉某詢問績效時,工作人員回覆“績效工資增加在銷售成本中並通過費用報銷的方式發放”。工作人員在微信中多次向劉某發送報銷表格,並說明已報銷金額和剩餘金額。故保險公司關於報銷款不構成劉某工資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此外,根據《績效工資單》記載,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劉某尚有6697.9元未報銷,而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已支付了劉某報銷剩餘額度6697.9元。因此,劉某關於保險公司應支付剩餘績效工資6697.9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2022年1月和2月劉某應獲得績效工資9008.66元,而保險公司通過第三人顏某的個人賬戶向劉某轉賬了8377.73元,並稱扣除了稅金共630.93元。根據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是由公司代扣代繳的,個人對個人轉賬一般不需要交稅。同時,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釦除的630.93元繫個人所得稅。因此,該630.93元屬於應發放給劉某的績效工資。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劉某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拖欠的績效工資6697.9元,支付劉某自2022年1月至2月被剋扣的績效工資630.93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警惕假報銷陷阱
留存維權證據鏈
個別企業與員工約定勞動報酬以“基本工資+績效”形式發放,同時要求員工通過假報銷形式來獲取績效工資,這可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規定,企業在發放員工薪酬時,必須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同時績效工資屬工資薪金所得範疇,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通過對公賬戶向員工支付績效薪資。本案中,保險公司以公費報銷爲由拒絕支付劉某剩餘績效工資,又通過個人賬戶發放績效工資,不僅變相剋扣勞動報酬,還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屬於違法行爲。
用人單位應嚴格通過對公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杜絕以私人賬戶轉賬避稅、虛構報銷,變相剋扣員工薪酬。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計算規則,警惕用人單位通過拆分工資降低社保繳費基數,影響個人養老金、公積金貸款額度等長期權益。此外,勞動者應保存好勞動合同、工資條、銀行流水、績效考覈記錄,若用人單位要求“先交發票後返款”,需在單據註明“實爲勞動報酬”並拍照存證,防範用人單位以費用報銷名義偷逃稅款。
文章來源:公衆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