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趙女士近日帶3歲孩子出門時,孩子險些摔傷——蹦跳前行中,孩子突然向前傾倒,幸虧趙女士反應迅速,在孩子額頭觸地前一把抓住。
“低頭纔看到,路上有顆凸起的地釘差點絆着孩子。”趙女士說,附近地面有多顆這樣的地釘,不易察覺,對老人、小孩和騎車者尤其危險,一旦絆倒後果嚴重。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趙女士的遭遇並非個例。除天津外,多座城市的主次幹道及商場、小區、地鐵、學校附近路面,都存在殘留地釘問題,由此發生過多起地釘傷人事件。這些“馬路暗器”從何而來?爲何沒有得到及時清理?
記者調查發現,這些殘留地釘主要用於固定施工圍擋、廣告牌、路燈杆、遮陽傘、減速帶等設施,當設施遷移或拆除後,部分零件未被清理乾淨,便形成路面的“暗器”。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綜合行政執法局)也開展了清除城市道路“地釘”行動,對城區主次幹道路面上殘留的膨脹螺栓、鉚釘、管樁等凸起物進行清理。
“‘地釘’的存在與地域無關,哪裏都可能出現。”已經清理地釘4年左右的短視頻博主“贛州腳墊哥”分析,“問題根源在於項目遷移或拆除方未做好善後工作。比如拆除圍擋時爲省事,簡單錘彎釘子了事,時間一長釘子凸起,隱患就形成了。”
一些受訪者反映,殘留地釘存在時間可能長達一兩年甚至更久,卻鮮見相關部門主動清理。即使向相關部門反映,有時得到回覆稱“非職責範圍”;有時超過一週甚至更久無人處理;有時雖有人來清理,但方式簡單——僅用鐵錘將露出部分砸進地裏,不久後釘子又會凸起。
長此以往,不少市民逐漸傾向求助熱心人士。現實中,已經有許多熱心的公益人士去清理地釘。
那麼,清理責任究竟在誰?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宜前指出,應根據“誰設置、誰負責”“誰管理、誰兜底”原則分層界定——
施工遺留型:若地釘爲某項目施工方未清理所致,根據民法典第1258條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方負有“完工後清理現場”的法定義務。即使施工方撤離,建設單位(如政府平臺公司、項目業主)仍需承擔監管責任,督促其限期清理;施工方失聯時,建設單位應墊付清理費用再追償。
公共設施廢棄型:若地釘用於固定已廢棄的公交站牌、路燈杆等市政設施,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作爲管理主體,需及時拆除廢棄設施並清理殘留物;因管理疏忽導致遺留的,可申請行政問責。
無主遺留型:若地釘年代久遠、責任主體無法追溯,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此類“無主隱患”應由屬地政府(街道辦、鄉鎮政府)兜底,納入日常巡查,組織環衛或第三方清理,費用由財政保障。
“無論責任是否明確,道路上遺留的地釘最終都應由‘管理主體’負責清理——施工遺留找建設單位,公共設施找市政部門,無主隱患找屬地政府。”孫宜前強調。
如何從源頭上根除這一“馬路暗器”,守護市民腳下安全?
北京瀛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海煒建議,交通主管行政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對於負有公路管理維護責任的單位、公路經營企業,強化監督管理,確保消除道路隱患,定期巡查,巡視全覆蓋,全過程留痕。
“對於可能遺留地釘的施工單位或作業部門,在申請佔道挖掘許可的同時,可以設立恢復原狀保證金制度,若有完工驗收時發現的地釘等,可以扣留保證金。並對完工後的現場進行拍照留存,確保無殘留地釘等影響道路安全的隱患,對於不按要求恢復道路原狀的,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及罰金等。”郭海煒說。
他還提出,建立道路管理維護互聯網平臺,方便公衆發現隱患時,用不到1分鐘或幾分鐘時間,拍照、定位、登錄、反饋到公路管理維護平臺,也利於道路管理維護單位定向定點清理。在一定區域內,組建志願者隊伍,邀請熱心的、有技術的、有工具的、熟練的、宜清理地釘的市民加入,有組織有保障地進行清理活動。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