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一女子寵物狗被撞身亡,索賠火化費、“超度”費……法院判了→

近日

萬寧市發生了一起

無牌觀光車撞死寵物狗逃逸案件

狗的主人在將愛犬火化後

便將無牌觀光車的駕駛員

和所屬民宿起訴至

萬寧市人民法院

要求賠償火化費、“超度”費、

精神損失費5000元

萬寧法院經審理

僅支持王某

要求賠償火化費的訴請

判決某民宿店

賠償王某損失1000元

2024年11月16日12時許,萬寧女子王某牽着寵物狗在萬寧市禮某新村路口散步時,寵物狗被某民宿的員工陳某駕駛的旅遊觀光車撞死。陳某撞死寵物狗後,並沒有停車查看,反而揚長而去。

王某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警。同年12月28日,萬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所以承擔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火化完寵物狗後,2025年2月19日,王某將陳某以及某民宿起訴至萬寧法院,要求陳某和某民宿賠償損失。

萬寧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地公安交管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該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某民宿店應對陳某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王某的寵物狗的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承擔該案的100%民事賠償責任。 陳某在該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萬寧法院根據王某在該案中主張的賠償項目,認定王某的狗因交通事故死亡後進行火化,其支出火化費1000元,有相應的票據予以支持,理應賠償。 但王某主張“超度”費3000元,不屬於法定的賠償項目,也不是必要的支出,其主張“超度”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萬寧法院不予支持。同時,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狗死亡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對王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的訴訟請求,萬寧法院不予支持。

庭審結束後,萬寧法院判決某民宿店賠償王某損失1000元。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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