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後被前公婆起訴,索要“帶孫費”75000元,法院:自願行爲,駁回請求

父母撫養孩子,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那麼,爺爺奶奶幫忙湊孫,是否也屬於法定義務?如果老人因此索要“帶孫費”,法院會支持嗎?

近年來,老人因爲幫帶孩子告上公堂,索要“帶孫費”的案例並不罕見,那是不是都能獲得法院支持?近日,廣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老人起訴前兒媳婦索要7萬多元“帶孫費”的糾紛案件。

阿雯(化名)與阿強(化名)婚後育有一娃,其間,阿強的父母幫忙照顧孩子,阿雯與阿強負責支付學雜費、生活費等。之後,夫妻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孩子由母親阿雯帶回照顧。

不料,今年,阿強的父母卻以追償權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前兒媳婦阿雯支付他們的帶孫“人工費”75000元。

肇慶市封開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在阿強父母照顧孩子期間,阿雯支付了孩子日常生活、學習教育等費用,積極履行了其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並非怠於或拒絕履行撫養責任。在此前提下,阿強父母出於對孫輩的關愛,幫忙照看孩子的行爲,其法律性質應認定爲基於血緣紐帶、親子之情和家庭倫理的互相幫助與扶持。

法院指出,這種行爲,本質上是一種家庭成員間自願、無償的情誼行爲,而非履行法定義務或基於有償約定。它彰顯了長輩對後輩健康成長的深切關懷和無私奉獻,體現了家庭成員之間尊老愛幼、守望相助的倫理關係,符合中華民族崇尚孝道親情、重視家庭和睦的傳統美德。

法律鼓勵家庭成員間的互幫互助,但若將基於親情倫理的自願付出強行轉化爲金錢債權,與提倡家庭和諧、弘揚傳統美德的司法價值導向相悖,反而可能損害家庭成員間的信任與情感紐帶。

爲此,法院對於兩原告主張的“帶孫費”,依法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釋疑解惑:哪些情況下老人主張“帶孫費”會獲法院支持?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幫忙照顧孫輩,並非其法定義務,本質上是基於親情關係的自願照顧行爲。經辦法官指出,對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因自願照料孫輩而產生“帶孫費”的主張,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家庭成員間基於親情和倫理的互相幫助與扶持,彰顯了對下一代成長教育的關心呵護,也符合中華民族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法律對此予以尊重和倡導。

不過,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會基於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帶孫費”的請求作出一定支持:

1.父母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父母具備撫養能力,卻故意長期不盡撫養義務,導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被迫或事實上長期、主要承擔了對孫輩的撫養責任。

2.存在明確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和父母之間有書面協議等明確約定,約定父母需因祖輩照料孫輩而支付相應費用。

3.超出合理範圍的經濟支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提供照料過程中,負擔了本應由父母承擔的必要且重大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並因此承受了顯著超出合理範圍的經濟負擔。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冼潁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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