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因工死亡時,他尚是冷凍的胚胎;母親堅持將其植入體內孕育並分娩,他能否享有工亡撫卹金?
丈夫因工死亡
妻子堅持孕育冷凍胚胎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給付撫卹金案。
2019年11月,陳某與妻子郭某因不孕不育至醫院接受輔助生殖囊胚培養術,進行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並冷凍了9枚胚胎。在準備胚胎移植手術期間,陳某不幸因工傷死亡。後郭某選擇將冷凍胚胎繼續移植體內,並於2021年1月產下兒子小凱(化名),同時銷燬剩餘8枚胚胎。
2024年5月,郭某作爲小凱的法定代理人,向社保中心申領供養親屬撫卹金,但社保中心認爲陳某在工亡時,小凱尚爲體外受精胚胎形態,不屬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界定的遺腹子女範疇,故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郭某不服,代表小凱訴至法院。
庭審中,郭某作爲法定代理人指出,小凱與陳某具有血緣上、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受精胚胎移植是郭某與陳某共同商定的生育計劃,基於共同意願生育的子女,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社保中心則辯稱,現行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職工工亡後,其遺孀通過解凍移植體外受精胚胎所生育的子女可享受撫卹金待遇。依據“法無授權不可爲”的原則,對其申請不予受理並無不當。
法院經審理認爲,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應當受到平等保護,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差別對待。小凱作爲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與遺腹子並無不同,均屬於需要“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子女。小凱因父親死亡喪失經濟支持,符合供養親屬撫卹金制度旨在救濟“持續性供養關係中斷”的情形,故依法認定小凱屬於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據此,法院判決支持小凱的訴訟請求。
法院依法認定小凱屬於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判決社保中心支付小凱2021年1月至2025年3月的供養親屬撫卹金6萬餘元,並自2025年4月起根據江蘇省人社部門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規定,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至其18週歲時止。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試管嬰兒可享受
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
本案系因職工在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期間因工死亡後,其遺孀接受胚胎移植,併爲生育子女申領供養親屬撫卹金被拒所引發的糾紛。
本案承辦法官、清江浦區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劉斐然表示,在法律對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撫卹金資格無明確規定時,應迴歸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家庭經濟來源”的立法初衷。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核心要件是“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及“親屬無勞動能力”,其制度價值在於維繫工亡職工身後留下的無勞動能力親屬的基本生活來源,避免其因“持續性供養關係中斷”而陷入生活困頓,實現老有所養、幼有所依、失有所助。
本案中,小凱雖在陳某死亡時處於體外胚胎狀態,但這是陳某生前與郭某通過合法醫療行爲共同選擇的生育方式,胚胎受精、發育等階段也已在陳某生前完成,只是尚未實施移植手術,在空間上尚未處於郭某體內,但其與自然受孕情況下的“遺腹子女”並無本質區別。
同時,小凱作爲未成年人,其生存權、發展權應當受到平等保護,不能因醫學技術介入所導致的受孕時間差,就否定小凱與陳某之間在“即將供養”和“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上的法律關聯,否則會使通過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子女,因父母對孕育方式的不同選擇而遭受差別性對待,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劉斐然特別指出,郭某在遭遇丈夫陳某工亡的重大變故後,面對社會、倫理、經濟等多重壓力,仍堅持完成胚胎移植,既是對夫妻共同生育意願的尊重,也是對養老育幼家庭倫理責任的堅守,更體現了其對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值得肯定。若讓其因這一充滿人性溫度、勇氣的選擇而“自擔風險”,將否定生命延續的正當性和親子關係的客觀性,有悖法理和情理。
本案系以行政判決方式明確使用胚胎移植技術並於職工工亡後出生的子女享有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的典型案件,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對於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具有示範意義。隨着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廣泛應用,部分法律法規不能涵蓋新興醫學實踐所帶來的新問題。
“本案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出發,結合民法典對生命尊嚴前置性保護要求以及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明確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對未成年人差別對待,認定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屬於供養親屬範圍。”清江浦區法院院長孫憲騰認爲,本案通過平等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向社會傳遞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溫度。
(來源: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