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整理丈夫遺物時發現丈夫轉賬43萬給情人,要求第三者全額返還,法院判了

丈夫去世後

妻子發現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擅自向第三者贈與財物

該贈與行爲效力如何

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還贈與財產

近日,湖南常寧法院審結一起

因婚內出軌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與譚某系夫妻關係,2022年8月,譚某因患肺癌經醫治無效去世。梁某在處理丈夫譚某的遺物時,意外發現譚某生前微信中的“祕密”——自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譚某通過微信向被告劉某轉賬付款133筆,累計金額434396.56元。兩人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譚某與劉某長期以“老公”“老婆”相稱,言語曖昧。

梁某認爲,譚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嚴重損害其利益,遂將劉某訴至常寧法院,要求確認贈與無效並全額返還財產。

法院判決

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譚某在與原告梁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基於與被告劉某不正當男女關係,先後向其轉款133筆,共計金額434396.56元。轉款行爲發生在譚某與梁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鑑於這些轉款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經原告同意和事後追認,屬無權處分,同時又系基於譚某與劉某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而發生的,有悖公序良俗,故上述轉款贈與行爲無效,劉某因此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考慮到劉某在與譚某交往期間亦向其轉款17筆,共計金額1817.8元,可以抵減,因此被告劉某應返還原告梁某財產的數額爲432578.76元。

法院說法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着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重大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主張該行爲無效,擅自處分造成損失的,受損方可要求賠償或主張分割財產時予以補償。

以婚外贈與“維繫”的感情不過是鏡花水月,既觸碰法律紅線,更背離公序良俗。當司法審判與道德否定形成合力,所謂的“深情厚意”終將成爲一場雙輸困局:情感破碎時,法律不會爲越界者遮風擋雨;財物盡失後,輿論更不會爲背德者搖旗吶喊。須知,任何以踐踏婚姻契約換取的“幸福”,終究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來源: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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