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園先買票
存包還要再交錢
強制消費套路多
消費者如何破局
消費者不滿額外收費
要求退還30元存儲費用
2024年7月,曹先生購買了某水上樂園的雙人門票,並順利驗票入場。鑑於該主題公園主打水上項目,遊客需更換衣物以便遊玩。曹先生按照園區要求更換好衣服後,將個人物品存入了園區區域內的儲物櫃中。在使用該儲物櫃時,曹先生被提示需支付押金30元及存儲費用30元。然而,其在消費完畢後,存儲費用未被退還。
曹先生對此收費行爲感到不滿,他認爲由於水上項目的特殊性,更換衣服及存儲個人物品是遊客參與項目必不可少的環節。該水上樂園作爲服務提供者,理應爲遊客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這其中就應當包含免費的衣物存儲服務。但其最後卻支付額外費用,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遊客有不必要的支出,而且未能充分履行服務提供者按照交易習慣應承擔的協助和附隨義務。
2025年4月,曹先生將該水上樂園收費主體訴至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水上樂園收費主體退還其已支付的櫃子存儲費用30元。
法院:水上樂園構成侵權
存儲費應予返還
庭審過程中,曹先生陳述道:“我已經使用了門票,享受了相應的遊玩服務,而衣物存儲服務應當是被告作爲服務提供者的附屬義務,不應由我額外承擔費用。”曹先生還表示,在支付費用時,他並不知曉儲物櫃需要額外收費。是在辦理入園手續後,園區工作人員才告知他儲物櫃需要額外支付費用。付款後,他曾當場與工作人員進行理論,但未得到滿意的答覆。而被告某水上樂園收費主體雖然接收了訴訟材料,卻未到庭應訴,也未對曹先生的訴求作出任何回應和解釋。
法院經審理認爲,曹先生作爲案涉服務的消費者,在案涉服務場所進行消費時,依法享有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某水上樂園有義務予以保障。同時,曹先生主張30元存儲費用未退還,而某水上樂園收費主體未就此作出回應和解釋,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此,法院認爲該30元存儲費用應予返還,依法判決某水上樂園收費主體一次性向原告曹先生支付30元。
法官:如無證據
附隨義務不可免除
承辦法官表示,經營者作爲提供水上娛樂服務的場所,爲遊客提供基本的衣物存儲服務是其應盡的附隨義務,若無相關證據證明,則不足以免除該項義務。在消費市場中,經營者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於消費者而言,在接受服務過程中享有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經營者應當負擔保障消費者權利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入園前明確告知儲物櫃需額外收費的情形,故此行爲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接受收費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另一方面,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解釋、說明的義務,特別是在消費者選擇提起訴訟之後更應當積極參加訴訟。如果經營者未盡訴訟義務則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文章來源:公衆號@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訂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