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已經註冊爲圖形商標的格紋圖案
作爲圍巾印花進行裝飾性使用
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呢?
近日
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
涉及“真假格紋”的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格紋圖案是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最具影響力和標誌性的設計元素之一,其於20世紀70年代就在英國將格紋圖案註冊爲商標,並於2000年在中國獲得格紋商標的註冊,第G732879號、第13790169號、第G987322號商標(以下統一簡稱權利商標)均被覈准使用在第25類服裝配飾商品上,其中第G732879號商標於2014年被認定爲馳名商標。
第G732879號商標
2019年,博某公司發現綾某公司在多個網購平臺上銷售多款名爲“經典英倫格子圍巾”“歐美風”“彩色格子”的圍巾商品,使用與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格紋圖案。博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綾某公司停止侵權並銷燬庫存侵權商品,另賠償博某公司損失150萬元。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綾某公司停止侵權、銷燬庫存侵權商品,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案件上訴後,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即使抗辯作爲裝飾圖案使用,如果能夠起到識別商標來源的作用,造成相關公衆混淆誤認,即構成商標侵權。
新民晚報(記者 解敏),綜合上海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