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傳統加班不同,利用即時通訊工具的“隱形加班”往往存在碎片化、難以客觀量化等特點,勞動者在相應時間段內往往亦可以自行安排其他活動或休息。此時,勞動者的加班費,怎麼算?
近日,北京二中院審理了一起因用人單位頻繁在下班後安排線上會議、培訓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回顧】
2020年7月10日,王某入職某工程公司任工程師,執行標準工時制。2023年6月30日,該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王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2020年7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的延時加班費3.2萬元、休息日加班費4.9萬元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3300元。
王某主張公司頻繁在工作時間之外通過釘釘、企業微信線上開會和培訓,且公司規定如不參與需“自願捐款”200元。王某提交了釘釘線上參會記錄、聊天記錄截圖和企業微信錄屏以及自行製作的統計表等證據。
公司稱,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加班需提前申請審批。同時,線上參會通常只需登錄賬號,員工無需發言甚至聆聽,無法證明實際工作。“捐款”規定與參會無關。
仲裁裁決未支持王某關於加班費的請求,王某遂起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提交的證據可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公司確實在工作時間之外安排了線上會議或培訓。公司雖稱參會僅需登錄且不強制參與、無需付出實際勞動,但相關活動確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王某作爲員工具有服從的義務,而且所謂“捐款”規定進一步佐證了公司的強制性安排,活動本身擠佔了其休息時間與個人精力。
該案中,王某雖然被安排在下班後參加會議或培訓,但有部分會議入會時間大幅晚於會議開始時間;公司則主張參會通常只需要員工登錄,不需要發言,甚至不需要聆聽。如簡單以會議開始、結束時間作爲加班時長計算,對用人單位則顯失公平。如果不定性爲加班,但相應會議時間確實安排在非工作時間,勞動者並非可以自由選擇。
【審判結果】
鑑於王某主張的加班主要是在線參會、培訓,且相關記錄顯示入會時間與會議開始時間並不相同,亦有部分會議入會時間大幅晚於會議開始時間。法院最終酌定某工程公司應向王某支付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共計1.9萬元。
【以案說法】
數字化時代,用人單位召開線上會議或培訓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然而,若用人單位頻繁在非工作時間安排線上活動,將可能承擔支付加班費的法律風險,員工身心俱疲導致效率下降與人才流失風險,組織內部氛圍惡化風險。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需培養積極健康的企業文化,重構數字時代工時管理邏輯,通過合理設置工時制度與薪酬結構,在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和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比如優先安排工作時間開會、培訓,或採用異步學習等方式,由勞動者自由選擇線上培訓時間。若相關會議或培訓由用人單位強制安排,且明顯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司法實踐中通常認定爲加班。
對於勞動者而言,應注重加強知識更新,理性參與旨在提升個人能力的非強制線上培訓。對於用人單位在非工作時間頻繁強制要求參與的線上會議、培訓,可以通過合理渠道表達意見,保存會議通知、打卡記錄、參與時長等,並注意保存原始載體,必要時可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工人日報 記者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