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忙卻摔成七級傷殘,索賠58萬,責任如何劃分?

一次主動幫忙

一場意外受傷

當善意成爲矛盾的導火索

責任誰來承擔?

租戶幫忙取物

卻遇木板斷裂墜落受傷

2024年3月30日下午,房東吳某準備取用存放在簡易閣樓上的木板,租戶鄭某爬上閣樓幫忙,沒想到閣樓的薄木板突然裂開,鄭某墜落受傷。之後,鄭某就醫共花費近9萬元,吳某墊付了大部分的醫療費用。經鑑定,鄭某腰椎骨折構成九級傷殘,腰椎骨折引發功能障礙構成七級傷殘。

2025年5月22日,鄭某以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將吳某訴至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8萬餘元。

幫工人鄭某訴稱,自己無償爲吳某提供勞務,吳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吳某辯稱,鄭某在房屋內租住三年多,明知閣樓爲簡易木質結構,未具備安全踩踏條件,仍擅自攀爬導致受傷,對損害結果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且鄭某起訴賠償的金額過高,部分缺乏依據,自己已經墊付的費用也應該予以抵扣。

法院:明知屋況卻未提醒未防護

被幫工人承擔70%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雙方是無償幫工人和被幫工人的關係,應根據雙方過錯判定責任比例。雙方庭審中確認事發現場爲自行搭建的簡易閣樓,年久失修,地板較薄不能承重。

被幫工人吳某作爲房屋所有人,對房屋承擔管理和修繕責任,其在明知簡易閣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適合人在上面搬東西作業的情況下,未對幫工人鄭某進行安全提醒和提供安全保護措施,存在較大過錯,承擔70%責任。

幫工人鄭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知曉閣樓地板不具備踩踏條件時冒險上樓取物,存在一定過錯,承擔30%責任。

2025年7月17日,經覈算,鄭某各項損失爲54萬元,在扣減吳某已經墊付9.7萬餘元費用後,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吳某賠償鄭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8.1萬餘元。

法官:互幫互助的同時

也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義務幫工是指幫工人爲滿足被幫工人的生產、生活需求,不以追求報酬爲目的,爲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動或勞務,被幫工人不予拒絕的行爲。

互幫互助是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應當得到提倡和弘揚。我們在弘揚並踐行互幫互助良好風尚的同時,也務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保護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被幫工人應爲幫工人提供安全作業環境和必要防護措施,幫工人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也應該研判風險,量力而行。雙方各盡其責,共同注意,減少意外發生。

文章來源:公衆號@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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