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以租代購”套路調查:租車剛10天就損失10萬元

“他們說給一輛新車,每個月租金3137元,租滿5年車就歸我們了;要是不想繼續租了,交滿一年租金後可隨時退車。”廣西的韋女士近日向《法治日報》記者回憶道,去年7月,她和哥哥看到一則“租滿就送”“既能賺錢又能得車”的廣告,因本就有租車跑網約車的想法,諮詢後便當場就和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協議。

韋女士的哥哥按約定支付租金一年,之後因不想再跑網約車,便向汽車租賃公司提出退車。沒想到,汽車租賃公司以“未按照約定次數對車輛進行保養”爲由,拒絕退車。

“籤合同的時候,沒人跟我們說過退車有任何限制。”兄妹二人多次與汽車租賃公司協商退車,但對方根本不理會,目前他們只能一邊協商,一邊無奈地繼續還款。“也不知道租滿5年送車的承諾,到時候會不會有變故,而且租滿5年的花費要近20萬元,比直接買輛車要貴很多。”

記者近日調查發現,目前一些汽車租賃公司推出“租滿送車”“以租代購”模式,即租車滿一定期限後,再將車輛過戶給租車人。這種模式看似門檻低、靈活度高,但多名消費者反映遇到了“坑”,租車時對方滿口承諾,只談優點,但在實際用車、退車過程中卻設下諸多限制,退租或維權困難重重。

隨時退租難以實現

2024年,廣東的宋先生爲跑貨運,通過“以租代購”模式在當地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貨車,該貨車登記掛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宋先生經某融資租賃公司的推薦,在銀行辦理了貸款,約定每月還款3500餘元,共計36期,全部還款完成後該車輛歸宋先生所有。今年3月,宋先生因身體原因不想繼續跑貨運了,便找到汽車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協商所購車輛後續的處理。

“當初說隨時能退租,合同裏也沒提違約金,結果一提退租,汽車公司就不幹了。”宋先生告訴記者,汽車公司只願意“代運營回購”:根據車輛剩餘未還款項以及車輛估價,宋先生需要支付汽車公司3萬餘元(包括車輛的折舊費等),公司收回車輛,後續月供由公司承擔。

“車輛估價全是公司說了算。我們質疑過估價不合理,他們就直接威脅說不回購了!”宋先生氣憤地說。迫於汽車公司的強硬態度,宋先生考慮妥協,但細想之後發現,這樣一來,銀行貸款仍在自己名下,“一旦公司不按時還月供,銀行還是會找我。到時候不僅要繼續還貸款,車沒了,3萬元也沒了”。

宋先生從融資租賃公司瞭解到,如果汽車公司同意在系統內做“債務二次變更”,就可以徹底解除債務關係,後續不會再因車輛問題找他。但汽車公司又提出,如果要變更債務,需要收取6000元“變更服務費”,且明確表示“服務費不退還”“不再籤補充合同”。

“我們擔心給了錢,後續要是債務沒有變更成功,或者對方故意不變更,6000元又打了水漂。”宋先生說。最終,宋先生一家決定一次性結清剩餘26期未還債款,還向公司交了當年的車輛保險、車輛掛靠費、過戶費若干,獲得了車輛所有權。“當初說好的可以隨時退,但真想退卻各種‘坑’,最後只能把車買回來再轉賣,損失不小。”

只談好處誘導簽約

北京的郝先生因個人徵信原因無法辦理傳統貸款,今年5月,他在某短視頻平臺看到相關廣告後,從一家汽車服務公司“以租代購”了一輛汽車。

“一開始用車很順利,直到租金逾期了4天。”郝先生回憶,當天凌晨他收到汽車公司發來的逾期還款告知函,隔了一會兒就湊錢把租金轉過去了,可次日早晨發現車輛已經被拖走了,“車內還有我的身份證、駕駛證和一部手機”。郝先生和汽車公司溝通時,對方說因他違約,所以將車輛收回,前期給付的首付款和租金一律不退。

記者從郝先生處瞭解到,籤合同的時候,他看到了“逾期未支付租金,公司有權強制收回車輛”的條款。“因爲資金緊張,我特意問了銷售逾期支付租金有沒有商量的餘地,銷售說只要拖欠時間不長、人不失聯問題基本不大,但現在我投訴後,工作人員卻說銷售的口頭承諾與公司無關。”

郝先生還透露,同一家公司的另外一位購車者因將車開回靠近邊境的老家,被公司以“合同約定車輛不得在邊境150公里內使用”爲由認定違約,車也被拖走了。

郝先生給記者展示的合同中,確實存在這一用車限制。“籤合同時沒人提示我們用車有這些限制,說的都是優惠和好處,並且不讓我們細看合同內容,一再催促我們簽字,說‘正常用肯定沒問題’。”

記者調查發現,部分汽車租賃公司有一套專門的內部話術“誘導”租車者簽訂“以租代購”協議。例如,“每月沒有租金壓力,還可提前享受用車便利,不想用車隨時可以退,沒有任何其他條件”“即使徵信不完美,但只要籤合同,公司就會提供平臺,保證你月入一萬二以上”“不用擔心車輛貶值,等租期到期後,公司會幫你承擔這部分風險”等。但實際上,不僅退車有各種限制,公司也會想方設法在合同中設置陷阱,一不小心就違約,最後的殘值風險只能由租車者承擔。

還有汽車租賃公司直接在合同裏“做文章”。

據媒體報道,今年5月,在浙江杭州做生意的夏先生向義烏一車行老闆“以租代購”一輛尾標爲“E300L”的奔馳車,約定租滿36個月過戶、提前付款無違約金。他首付7萬元,後每月向義烏某公司付款5040元,36個月總費用25萬餘元,卻僅收到出租方空白、型號寫着“奔馳e”的合同照片。8月,夏先生去4S店保養時,發現車輛型號實爲E200,與尾標不符(兩款車輛二手車價格相差近一倍),提出退車遭拒。9月1日,夏先生拒付8月租金,13日準備還車時發現車輛被拖走,車內貴重物品還未取出。目前,夏先生已打算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各種原因剋扣費用

今年5月,浙江的李先生以首付6.6萬元、月供8000元(36期)形式“以租代購”了一輛新能源汽車。李先生說:“用車的成本太高了。車租來剛開了10天,就損失10萬元。”

當中發生了什麼?

李先生告訴記者,提車僅10天,車輛就在高速上被貨車追尾報廢了,經交警認定對方全責,對方保險公司同意全損理賠38.4萬元。“沒想到,租車公司不同意全損理賠,非要修車,還要扣我3.4萬元折舊費。”李先生說,他擔心大事故車存在安全隱患,不願意再繼續租用,卻被公司告知“若退車,首付和折舊費都將不予退還(共計10萬元)”。李先生和租車公司多次協商,對方提出了一個“看似合理”的方案:一次性結清剩餘租金,公司協助李先生辦理車輛過戶和理賠手續。

李先生同意並付款後,租車公司卻將過戶事宜一拖再拖,稱要三四個月後才能辦理。“他們就是故意拖到車修好,到時候保險公司不賠付全損,知道我不會要大事故車,再逼着我違約,扣掉我的首付款和折舊費。”李先生說,他準備去該汽車品牌總部作進一步協商。

李先生告訴記者,他正猶豫要不要起訴,“諮詢了律師,說合同裏全是對公司的保護條款,我怕打官司耗時費力,最後還打不贏”。

記者採訪瞭解到,多名受訪者是出於“租賃期內想退就退,不退還能得車”“徵信存在問題無法正常車貸”等原因選擇“以租代購”形式,卻在實際用車過程中,因車輛所有權不在自己名下,面臨各種各樣的問題,不少人爲了減少損失,只能被汽車租賃公司“牽着鼻子走”。

“剛接觸以租代購時以爲佔了便宜,想退租時卻發現全是‘坑’,以後再遇到類似事,我一定充分了解相關條款,保護自身權益。”有受訪消費者如是說。

汽車“以租代購”亂象頻發,專家建議:

設定違約金上限不超過車輛實際價值5%

首付1萬元,不用過徵信,手續簡單提車快,只需身份證和駕駛證,愛車馬上開回家,3年後愛車歸你!”

這類主打“低門檻購車”的廣告在社交平臺上十分常見,還有一些招聘廣告瞄準了想從事網約車、貨運行業的人羣,打出了“既能賺錢又能得車”的噱頭,看起來既省時又省錢。

但《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這種“以租代購”的購車模式實際存在諸多問題。部分公司展示虛假跑車流水,故意模糊“以租代購”合同性質,用話術將其包裝成普通租車合同,承諾可以退租,讓消費者在未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匆忙簽約。一些合同條款權責不對等,條款大多傾向保護公司利益,而對消費者義務、違約責任規定等細緻嚴苛。一旦消費者想要退租,汽車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相關方就相互推諉責任。

“以租代購”的實質是什麼?如何纔能有效規範相關市場?記者採訪了吉林良佐律師事務所主任尤金堂和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季運達。

記者:“以租代購”合同的法律關係是什麼?部分公司以“租車”名義誘導消費者簽訂“以租代購”合同,刻意隱瞞“購車”屬性,這種行爲是否違法?

季運達:汽車領域所稱的“以租代購”,一般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消費者簽訂《融資租賃協議》,約定融資租賃公司向特定汽車銷售方採購指定車輛,並將其租給消費者,消費者定期支付租金,租期內車輛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消費者僅有使用權,租約期滿後,一般約定消費者象徵性支付一筆買斷費,從而取得車輛所有權。

這種“以租代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如果正當宣傳,雙方平等自願簽署相關協議的話,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商家存在以“租車”名義,承諾可以隨時退租,但實際與消費者簽署的是融資租賃協議,則可能涉及如下違法情況:

首先,可能涉及民法上欺詐、顯失公平及格式條款無效問題。如果商家在宣傳時聲稱可隨時退租,但對退租違約金刻意隱瞞,違反了合理告知的附隨義務,使消費者產生可以無代價退租的錯誤認識,可能涉及民法上的欺詐。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和汽車銷售公司在合同中加入過於嚴苛的條款(如限制過戶,否則將沒收定金或需承擔高額違約金等),顯然違反了公平原則,可能涉及顯失公平問題。這類條款往往是汽車金融公司單方制定,消費者在簽署時無權修改或提出異議,可能構成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或豁免公司方主要義務的格式條款,面臨無效的法律後果。

其次,可能涉及虛假宣傳。一些商家在宣傳的時候,虛構跑車流水,引誘消費者購買車輛,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

記者:這類商業模式會產生哪些不良現象及後果?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季運達:這樣的商業模式可能催生極端操作,導致市場競爭無序。部分企業爲搶佔市場,通過“零首付”“零手續費”等極端優惠吸引客戶,實則通過隱性收費、違約條款盈利。這種模式如果盛行會迫使合規企業要麼跟進“套路”,要麼被擠出市場,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將導致大量劣質企業充斥市場。部分無良企業會利用消費者僅有汽車使用權這一特點,將車輛重複抵押、出售,或在消費者逾期時暴力收車、索要高額違約金。還有一些平臺型企業並非自有車輛,而是通過第三方經銷商“墊資拿車”,再轉租給消費者,一旦資金鍊斷裂,平臺可能直接跑路,導致消費者“車財兩空”。

尤金堂:依據相關規定,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行爲,如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等,消費者因欺詐行爲遭受損失,可主張“三倍賠償”(增加賠償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若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消費者可主張“二倍賠償”(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記者:對於汽車“以租代購”中存在的缺乏收費標準、退租流程不透明等問題,您有何治理建議?

尤金堂:應出臺專項管理辦法。建議由多部門聯合出臺汽車以租代購業務管理相關辦法,填補行業規範空白。

具體來說,提升准入門檻,要求經營者須具備“融資租賃資質”或“汽車租賃資質”,同時滿足一定硬性條件,確保資金實力;擁有完善的風控體系,且需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備風控數據。

加強合同規範,如合同採用標準化模板,對所有權轉移條件等條款進行重點明確,避免模糊表述;明確租金構成,禁止隱性收費;細化退租流程,如區分“有責退租”與“無責退租”,並分別明確相應情形。

在監管層面,應強化多部門協同機制。建立“市場監管+銀保監+交通”三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實現監管無死角。

市場監管部門應對虛假宣傳(如“零首付”“不看徵信”等宣傳表述)和格式條款違法等行爲進行重點查處,同時對違法商家處以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銷相關經營資質。

銀保監部門應聚焦資金流向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如要求經營者設立“以租代購”專項資金賬戶,租金收入須全額存入該賬戶,且僅可用於車輛採購、維修及業務運營,禁止挪用於其他投資。

交管部門應對“以租代購”車輛的運營資質進行專項覈查。若車輛用於網約車,需覈查是否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且駕駛員須具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兩者缺一的,責令經營者停止該車輛的租賃業務,並處以罰款;建立“以租代購”車輛備案制度,經營者應及時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備車輛信息及租賃期限,便於後續監管。

在行業層面,推動自律約束與標準建設,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引導經營者規範經營。規範宣傳用語,如明確禁止使用“零風險”“月入過萬”等誇大、虛假表述,要求宣傳內容需真實反映租金金額、租賃期限、所有權轉移條件等核心信息,且在顯著位置標註“風險提示”。設定違約金上限,如統一規定“退租違約金不超過剩餘租金的10%,且違約金上限不超過車輛實際價值5%”等。

季運達:應構建糾紛快速處理渠道。設立專門的汽車以租代購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監管人員、法律專家、行業代表等構成,當消費者與企業出現糾紛時,能快速響應開展調解工作。鼓勵小額糾紛適用簡易仲裁程序,仲裁機構可以預先設置標準化的仲裁流程,縮短案件受理、審理、裁決時間,降低消費者維權時間成本。

作者|法治日報 全媒體記者 張守坤 見習記者 於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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