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約定的撫養費
如今難抵生活成本
上漲的物價、教育的賬單
撫養費,可否隨之調整?
不能滿足日常生活學習
女兒起訴父親要求上調撫養費
劉某和王某於2013年登記結婚,於2014年9月生育女兒小劉。2015年10月,劉某與王某因離婚糾紛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確定二人離婚,婚生女小劉由母親王某撫養,父親劉某每年9月26日前支付撫養費5000元。2016年9月,父親劉某與李某再婚。李某前夫去世,帶有一女兒(2013年9月出生),隨同二人生活。2017年5月,父親劉某與李某婚生一子。劉某現打零工,月收入4500餘元不等。
女兒小劉就讀於公立小學五年級,現將父親劉某訴至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以撫養費數額不能滿足日常學習生活爲由,要求劉某支付的撫養費由每年的5000元增加至每月1500元。
法院:撫養費調整爲每月9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劉某與王某離婚時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確定,原告小劉的撫養費標準爲每年5000元,即每月416.67元。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及原告目前就讀小學的實際情況,該標準明顯不足以維持原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不能滿足原告生活、就醫、上學的實際需要。
基於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爲維護未成年人原告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健康成長,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實際需要,結合其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被告的從業情況,確定從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將原告的撫養費標準調整爲每月900元,按月支付,直至原告十八週歲止。原告小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撫養費並非一成不變
必要時子女可依法請求增加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往往會對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支付事宜作出約定,該約定系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這種約束力並非絕對和一成不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作爲被撫養的主體,法律賦予了其在“必要時”請求增加撫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劉某雖無固定收入,但可依其年總收入計算,每月爲4500餘元。綜合考慮原告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父親劉某需撫養三個子女以及母親王某收入較低的實際情況,確定將原告的撫養費標準調整爲每月900元。既堅持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的根本宗旨,又兼顧了公平,綜合考慮支付義務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確保具有履行的現實可能性。
文章來源:公衆號@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