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手腕意外骨折,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看人掰手腕“手癢癢”

主動參與卻被多次“掰倒”

不服輸再戰

沒想到卻骨折了……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的一天傍晚,在某公園的健身器材區,大林正在和他人玩掰手腕,一旁圍觀的小木主動提出“想練一練”,便邀請大林一起掰手腕,大林同意了。

沒想到,在角力過程中,小木掰手腕所用的右手上臂,即右側肱骨突然斷裂,此時手臂尚未被壓到桌面。大林見狀連忙撥打120,小木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小木“右側肱骨幹骨折、右側橈神經損傷”,需住院手術治療。

受傷第二天,小木找到大林,希望對方承擔一半醫療費,遭到大林拒絕。後小木住院治療10天,共花費醫療費3.4萬餘元,多次與大林協商賠償仍未達成一致,遂將大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7 萬餘元。

法院審理

庭審中,小木和大林均確認小木受傷發生在掰手腕的發力過程中,當時手臂並未壓到桌面。

大林主張,掰手腕比拼臂力和腕力,在互相用力的過程中存在一定風險,小木主動邀請自己一起掰手腕,理應預知其中危險;自己在掰手腕過程中是正常發力,看到小木受傷後立即協助送醫,盡到了合理救助的義務,不存在過失。

小木則認爲,自己是臨時起意想掰手腕“練一練”,與大林掰手腕過程中多次被“掰倒”,這才導致自己受傷,大林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小木在受傷前曾多次與大林掰手腕被“掰倒”,但仍選擇繼續參與活動,也沒有證據證明大林存在故意發力過猛、違規動作等重大過失行爲。 

《民法典》 第1176條 第1款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院認爲,掰手腕這一活動本身帶有不可避免的受傷可能性,屬於競技性文體活動,小木主動邀請大林掰手腕,表明小木是自願參加的,大林正常參與掰手腕活動中的力量角逐,並未出現故意傷人或其他明顯違規操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法院判決駁回小木的索賠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健康積極的文體活動值得倡導,但參與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合理預估風險,避免因一時衝動造成不必要的身體傷害和經濟損失。生活中參與文體活動時,一定要做好以下幾點,降低風險和糾紛:

評估風險再參與。 對於掰手腕、對抗性運動(籃球、橄欖球等),先判斷自己的身體狀況,評估活動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保留證據防糾紛。 若活動中受傷,注意留存監控錄像、證人聯繫方式、醫療記錄等證據,若懷疑對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可憑證據維權;

有人受傷及時幫助。 在看到參與者不慎受傷時,要及時協助送醫,既盡到道義責任,也避免後續爭議升級。

生活中難免有娛樂和競技,“快樂”的前提是對風險有清醒的認知。瞭解“自甘風險”原則,不僅能減少糾紛,更能讓我們在參與活動時更理性、更安全!

作者:黃金劍 劉逸梅(蘇州工業園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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